化解影视版权纠纷,版权鉴定大有可为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7/10/18 11:07:00

  《战狼2》票房大卖,出现电影版权之争;《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热播,引发原著小说抄袭纠纷;《锦绣未央》原著小说更是掀起网络小说抄袭热议。国内影视行业繁荣发展的同时侵权之争频发,引发行业高度关注。“近几年,国内影视创作呈井喷之势,版权纠纷也同期大量涌现。”近日在京举行的2017年秋季北京电视节目交易会分论坛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北京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发起人朱江表示,影视版权主体与环节多易引发纠纷,且侵权类型多样,给法院审理带来了困难。权威、专业的鉴定有望能帮助解决难题,并希望在版权鉴定基础上建立行业规则,对市场进行规范。


  影视版权纠纷复杂


  近年来,国内影视创作呈井喷之势,朱江用几组数字佐证了这一趋势:2016年,国内上映影片468部,票房总收入达到457.2亿元;2016年1月至9月,国内各类备案的电视剧达到800多部,比2015年增长了10%;2016年,网络电影和网络剧也高歌猛进,网络电影为3000多部,网络剧总时长突破12万分钟。


  伴随影视产业的迅猛发展,纠纷也在大量涌现。朱江认为,影视行业的主体一般包括创作主体、投资主体、制作主体、宣传主体和发行主体,涉及创作、投资、拍摄、制作、宣传和发行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容易产生纠纷。朱江对这些纠纷进行梳理,分为5种类型:其一,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委托创作需要在合同中就剧本的内容、质量、创作完成时间、价格、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但剧本创作质量是否达标没有量化的标准,很容易产生纠纷。其二,改编合同纠纷。在改编过程中,一般会约定不能改变原作的主题思想等,但原作的主题思想到底是什么,如何去判断是否改变,都是主观判断,容易产生分歧。其三,购买剧本引发的纠纷。这种纠纷更为复杂,如转让者没有转让权却转让剧本、合作作品中一个权利人未经其他权利人授权进行转让、转让中对署名权约定不当、剧本许可使用范围约定模糊等,都可能引发版权纠纷。其四,投资拍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文学作品改编成影视作品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由于改编本身缺乏客观的标准,容易引发侵犯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纠纷。其五,宣传发行阶段产生的纠纷。宣传发行很容易产生涉及发行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


  影视版权纠纷复杂多样,给法院审理带来难度。朱江指出,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事实认定困难,案件审理的周期一般比较长。按法律规定,普通程序的一审审理期为一个月,二审审理期为三个月,但对涉及到抄袭、委托创作合同或者剧本与影视作品抄袭的案件,需要反复比对,审理时间会比较长。其二,审理过程中缺乏客观标准,调解成功率很低。其三,案件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法院审理的尺度不一致的情况。有时候同一个法院同一个审判庭就某一类案件,不同法官的裁判标准都有可能存在差异。


  影视版权鉴定可期


  如何解决这些难题,一直是司法界、学界关注的话题,特别是抄袭问题,如何鉴定成为关键。朱江认为这需要权威、专业的鉴定机构。“如今,各行各业都有鉴定机构,如医疗鉴定、建筑施工质量鉴定等,而影视行业缺少这样的专家鉴定,在这一背景下,北京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应运而生,填补了这一空白。”


  在今年3月举行的北京春季电视节目交易会上,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北京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和领导下,北京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正式成立。委员会聘请专家26位,其中法学专家14位、文学艺术界专家12位。该机构成立以来,许多电视台、视频网站等播出机构与节目制作出品单位,就著作权保护与运营等问题进行了咨询与合作。


  业界一直在探索知识产权领域的鉴定问题。朱江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探索建立著作权领域里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相关制度,但由于在著作权领域,主观因素太多,目前一些鉴定机构不够专业公正,给法院审理带来困惑。他希望由文艺界与法律界专家组成的北京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在涉及影视著作权纠纷调处或者审理过程中,能发挥积极作用,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咨询,进而进行专题研究,研发行业规则以供实践。(本报记者 窦新颖)

 

(编辑:晏如)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