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有哪些适用因素?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7/11/6 9:43:00

  近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发布,草案第二条大致保留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有内容。该条内容因在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发挥着一般条款的作用,受到业界广泛关注。那么,该条内容的适用因素有哪些?

 

  首先,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立法背景来看,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有关表述,市场上的竞争秩序仅靠工业产权保护难免有所疏漏,因此需要有弹性的条款来规制那些在立法时无法预见的不公平行为,即找到一种既包罗万象同时又十分恰当的表达方法或是一个全面综合的定义。因此,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为反不正竞争法提供一个统一的一般规则,以增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的客观性。在此背景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存在合情合理。

 

  其次,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在实践中的运用来看,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出现了向一般条款逃逸的趋势。例如,近年来,互联网中出现的各种新型案件,已经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逐渐变成高频适用的法律条款。在业界不少人看来,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存在被滥用的现象。在实践中,有这样一种说法,对原告而言,无论提起著作权、商标权亦或是专利权诉讼,为了避免诉请得不到支持,都可以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考虑同时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第二道防线,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又成为相关诉讼中的第三道防线

 

  再者,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调整来看,正是注意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有被过度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民申字第1065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虽然该条款可用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但同时应当注意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以避免不适当干预而阻碍市场自由竞争。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条的适用持审慎态度。笔者认为,此条的适用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某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可责性。

 

  举例来说,近年来,一些网站或软件商推出屏蔽视频广告服务,这对依赖广告收入维持经营的视频网站的利益造成损害。那么,屏蔽视频广告的服务对视频网站的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吗?相关权利人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主张自己的权益吗?

 

  笔者认为,从前文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条件不难看到,屏蔽视频广告的行为并未落入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也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罗列的典型模式,因此符合前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第一个条件;屏蔽视频广告的行为损害了视频服务提供商的广告收入,其合法权益因为屏蔽行为受到了实质损害,这符合第二个条件;除此之外,屏蔽广告的行为扰乱了互联网的竞争秩序,同样损害了互联网领域的一般商业道德,因此同样具有不正当性,符合第三个条件。因此,对于屏蔽视频广告的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袁博)

 

(编辑:车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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