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版权环境下网络平台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7/11/28 17:26:00


  11月24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主办的“数字版权环境下网络平台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法院、高校、律所、企业的100余名专家,围绕网络信息运用与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平台责任及权利限制、网络版权制度与信息传播的冲突与均衡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运用的不断增多,其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介绍,数据利用的特点类型多样,存在多种在先权利。数据界权的法律救济途径涉及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逐渐成为数据信息保护的主流方式,但其仍在一些不足之处,对于数据保护应当考虑到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结合的必要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从权利归属与数据利用的关系、权利归属的可行路径、数据利用中的制度问题三个方面探讨了用户数据的权利归属。杨明认为,用户数据的权利归属不能简单地在产权规则和责任规则中二选一。解决权利归属问题首先要明确用户数据的边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谢甄珂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以“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转让与许可”为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谢甄珂介绍,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于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的限制做了基本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虽非明确免除或限制使用人责任,但确实对相对人不公平的条款,也赋予格式条款使用人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


  知产宝高级副总裁应向健结合知产宝裁判文书平台上收录的网络平台用户数据案件,围绕“平台基于用户数据的竞争合法性辨析”发表演讲。应向健认为,对于“网络平台提供方可以对在用户同意的前提下,基于自身经营活动收集并进行商业性使用的用户数据信息主张权利”的评判,需要考量权利的边界并平衡平台、用户与第三方利益。平台的商业运营模式、用户数据的属性、用户的主观意愿、用户数据获得的途径及使用的客观形态以及损害的直接性应该成为界定平台基于用户数据竞争合法性辨析的客观基础。


  在针对如何界定平台责任方面,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表示,网络平台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认定的规则呈现出比较混乱的状态。在侵权责任认定方面,首先需要厘清保护的对象、权利归属,并分析是否存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技术中立等侵权例外情况。在具体认定方面,应当先采取著作权侵权法定规则进行认定,法定规则不能认定的情况下,再采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


  在数据使用过程中,如何平衡各方权益成为业界关注的话题。环球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穆颖表示,对于隐私性数据和创造性数据使用应当区分对待,在对数据收集者的权益保护的同时不应忽略对竞争的影响,并谨慎处理用户、数据收集者、数据利用者之间的关系。(本报记者 冯飞)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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