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热议版权恶意诉讼的治理与防范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7/12/4 16:11:00

  近几年,企业在筹备IPO阶段遭遇诉讼的新闻不少见,如2011年迅雷上市前夜被索尼、华纳等7家唱片公司起诉;2012年旋极信息上市前夕遭朗科科技起诉侵犯了其专利等等。不久前,在360公司国内上市关键时期,九城公司向包括360公司在内的5家公司发起著作权许可合同之诉,索赔标的额达1.6亿美元。


  12月1日,恶意诉讼的治理与防范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京召开,与会学者以九城公司与360公司的侵权纠纷为切入点,围绕恶意诉讼基本特征的认定、恶意诉讼对整个产业的危害以及两大法系在恶意诉讼防范的经验对于我国恶意诉讼制度构建的借鉴意义进行了研讨。清华大学法学院陈杭平副教授认为,应当从客观的角度对民事诉讼起诉方是否存在“恶意”进行判断。对于采用虚构、捏造事实的方式,将与本案无关联性的主体列为被告,从而达到一些非法目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恶意。合同具有相对性,在九城公司诉360公司一案中,被诉违约行为的主体应当指向的是360公司的关联方,而非360公司。基于此及其他相关因素,九城公司存在滥列被告的恶意诉讼的嫌疑。


  据介绍,虽然立案登记制的施行使得被告是否明确的审查标准大大降低,然而被告与起诉案由是否存在明显关联仍然是法院立案的形式审查标准。清华大学法学院陈建民副教授认为,恶意诉讼的主要特征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具有一般法律常识的人士能够判断出被告与本案案由明显不具有法律关系上的关联性,或者起诉方存在明显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可以将其认定为恶意诉讼。九城公司如果不能在起诉状中明确360公司与起诉案由的关联性,则有可能构成恶意诉讼。中国政法大学纪格非教授授结合案例认为,对于恶意诉讼的认定,法院倾向于采用客观化标准,考量当事人是否存在捏造、伪造证据事实的行为进行认定。对于恶意诉讼的规制,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英美法系国家将恶意诉讼视为独立的侵权行为,恶意诉讼的被告可以单独提起侵权之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姜丽萍副教授指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否明显不适格,是否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可以作为案件是否构成恶意诉讼的考量因素。恶意诉讼的发起,滥用诉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会给企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追究对方侵权责任具有可行性。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于洪伟副教授认为,在九城公司诉SYSTEM LINK等公司一案中,SYSTEM LINK的股东是奇飞国际,奇飞国际是360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便SYSTEM LINK存在违约行为,九城能够追究SYSTEM LINK股东的责任,但360公司都不存在承担责任的理论可能性。


  与专家指出,对于恶意诉讼,刑法上新增了虚假诉讼罪。如果九城公司在提起诉讼过程中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并且侵害了360公司人的重大权益,作为被害单位,360公司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吴沈括副教授认为,360公司与九城公司的诉由没有直接关系,九城公司构成恶意诉讼。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如果原告方存在虚构事实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形,被告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责。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继明则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九城公司有足够理由刺破公司面纱追究可能存在违约行为的游戏公司的股东的责任,九城公司存在恶意诉讼之嫌。对于恶意诉讼,被告方可以在诉讼中围绕诉讼主体不适格进行抗辩,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方起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教授指出,恶意诉讼的发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恶意诉讼的受害者可以发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应当意识到恶意诉讼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对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带来了极大危害。对于恶意诉讼的救济,可以采取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途径进行救济,对于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相关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遏制、防范恶意诉讼机制。这对于防范当事人滥用诉权,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具有积极意义。(本报记者 窦新颖)

 

(编辑:晏如)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