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苹果”被指抄袭都是“旋律”惹的祸?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7/12/13 8:54:00

  近日有网友指出曾风靡全国的神曲《小苹果》涉嫌抄袭俄罗斯音乐家肖斯塔科维奇创作的第七交响曲《列宁格勒》。上述网友的质疑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那么,《小苹果》是否涉嫌抄袭《列宁格勒》?要回答这一问题,并不轻松。因为这不但涉及到音律鉴赏,还涉及到音乐作品的侵权比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目前,在音乐作品的创作和表演中,存在不少知识产权纠纷,其类型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一是擅自修改他人音乐作品词曲而引发的侵犯修改权的著作权纠纷;二是未经许可表演他人音乐作品而引发的侵犯表演权的著作权纠纷;三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音乐编曲而引发的邻接权纠纷;四是因为旋律撞车而引发的侵犯他人音乐作品的复制权或者改编权的著作权纠纷。

 

  一般来说,旋律撞车既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无意的。从表面上看,组成音乐的各种元素有无限排列组合的可能,似乎音乐创作的天地无限广阔,然而,事实上,音乐作品特别是优秀作品的创作自由度却并不令人满意。这是因为,人们对旋律、节奏的偏好是特定的。

 

  通过观察那些脍炙人口的流行乐曲不难发现,听众喜好的都是包含特定和声的音乐。这就导致出现了两种现象。第一,音乐创作有意识地趋同,这是典型的故意侵权。对于此种情形,如果对他人的音律抄袭超出了合理使用的限度,根据不同情节就可能构成对他人音乐作品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等各项合法权利的侵犯。例如,对他人音乐作品改编权的侵犯,表现为利用了他人原创作品的重要内容,即对原作的旋律作了创造性修改,却又没有使得原有的特色旋律消失。第二,音乐上无意识地趋同,这种情形是指创作者因为潜意识的记忆而将他人有独创性的旋律、节奏当成自己的灵感而加入到作品中。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信息在人类大脑中以相互交织的网络形式存在,这种网络由节点和认知链条组成。节点上附着信息片段,认知链条则是各种信息片段相互联系的路径。较之普通事物,印象较深的信息(如某段旋律)由于对人大脑的刺激程度较为明显,因而大脑会对其各个属性和侧面都留下印象,就会有更多的认知链条。只要有关的某一信息节点被激活,就会唤醒人们对该段信息(旋律)的认知。这种行为虽无恶意,但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仍然可能构成侵权,这是因为,著作权侵权的构成判定并不以恶意存在与否为构成的必要条件。

 

  那么,具体而言,在音乐作品的侵权比对中,应当如何掌握判定标准呢?笔者认为,需要考虑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重视音乐专家的专业意见。对于作品尤其是艺术作品而言,判断其艺术性的高低或者相似程度存在诸多困难。正是因为对艺术的评判充满了敬畏,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在相关的司法案例上一贯坚持谨慎的态度。因此,要充分重视音乐专家(即专家鉴定人)的专业意见。

 

  第二,要区分不同情形采用灵活的弹性标准。具体而言,在侵权对比中,要综合考虑涉嫌侵权作品与原告音乐作品的相似程度,重点关注其中的高潮部分和灵魂部分,如果对公众熟悉的段落进行了抄袭,即使只有几个小节,仍有可能构成侵权。(袁博)

 

 

(编辑:高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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