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网行动”剑指网络侵权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7/12/13 11:53:00

  目前,网络已成为版权保护的主战场。近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剑网2017”专项行动最新数据,印证了这一说法。“剑网2017”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已关闭侵权盗版网站1655个,删除侵权盗版链接27.48万条,收缴侵权盗版制品151万件,立案调查网络侵权案件314件。


  网络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侵权盗版不断涌现新类型,为版权保护带来了诸多新问题。北京市作为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最为集中的区域之一,其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数量大,类型多样,典型案例突出。记者从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总队(下称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了解到,通过“剑网行动”查处的案件发现,近年来在数字出版、VR视频领域的侵权盗版问题较为严重,此外,通过微信平台进行侵权盗版的案件也呈增长趋势。鉴于此,上述领域目前都已纳入“剑网行动”重点治理范围。


  数字出版治理成重点


  8月初,国家版权局收到美国、英国出版商协会代表的表扬信,对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成功办理北京优阅盈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优阅盈创)销售“优阅外文电子书数据库”侵犯其著作权一案表示谢意。“该案是数字出版领域较为典型的案例。不过此案中侵权产品属于受众较少的学术类电子书汇编,目标市场也是总量较小的高校馆藏电子图书市场,往往不会被纳入日常监管视野,易成为版权保护的盲区。”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版权执法队副队长熊伟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下,高校日益成为资本雄厚、需求量巨大的文化产品消费单位,其所需要的文化产品又具有形式新颖、技术附加值高的特点,应当成为今后版权执法工作关注的重点。


  据了解,4月份,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接到美国、英国出版商协会下属的5家权利人举报,称优阅盈创所销售的“优阅外文电子书数据库”涉嫌侵犯其著作权。对此,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立即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专案组,对线索开展核查工作。5月,执法人员在对优阅盈创的办公场所及存放服务器的数据中心进行检查并调取证据后,又前往曲靖师范学院、楚雄师范学院、成都师范学院、四川大学锦城学院、西南民族大学调取了购买证据,固定了证据链。通过调查,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认定优阅盈创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向上述5所大学图书馆销售侵权电子图书,侵犯其著作权,并据此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作为出版领域的新兴模式,数字出版在有效提高内容传播的时效性、同步性与传播范围的同时,也为内容版权侵权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熊伟介绍,数字出版普遍存在传播形式多样、程序隐蔽性强、取证技术难度高等问题。例如,在此次优阅盈创案件中,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在取证过程中发现,优阅盈创将公司服务器存放在外租服务器上,调取到的初始服务器数据是乱码,需要花费大量财力物力进行取证,及恢复与比对。此外,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丛立先告诉记者,行政执法部门大多办理的是实物侵权案件,面对网络虚拟物品侵权案,应当以是否确实存在侵权责任,以及是否损害了公众利益来作为认定标准。


  VR内容侵权类型新


  在互联网背景下,内容提供商与技术服务商的界限逐渐模糊。随着VR等新兴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许多技术研发企业一般只注重对软、硬件的开发,而对其传播的内容是否合法却没有给予足够重视,这往往导致新的传播方式成为新的侵权载体。


  北京橙子维阿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维阿科技)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是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今年办理的全国首起利用VR技术传播盗版影视作品的案件。据介绍,维阿科技是通过VR技术将影片或小视频进行重新编辑和3D数字化,然后上传到公司自营的手机APP橙子VR上,用户购买佩戴专业的VR眼镜后就能进行观看。在今年,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接到举报称,橙子VR上存在《变形金刚》《蚁人》等大量盗版影视作品。经取证查实,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最终认定维阿科技盗版美国电影协会拥有著作权的多部影片,构成侵权。


  除了橙子VR出现侵权问题,幻维世界推出的同类VR产品中也被查出盗版内容。“VR技术的兴起,是内容呈现方式和传播渠道的一种创新,但也催生了新的侵权方式,将进一步扩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范围。”熊伟表示。针对此类案件,丛立先认为,其本质还是内容未经许可侵权。从企业角度来说,不同于传统企业的经营内容分工明确,维阿科技这类企业同时作为内容提供商和技术服务商,常常因为重视技术研发而忽略了内容版权保护。企业首先应该严格遵守合理使用规则和法定许可规则,在此前提下,如果存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传播平台的模式,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避风港”原则和技术中立等,来规避企业的侵权行为。


  网络平台监管待加强


  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和一些论坛传播盗版链接,也是一种新兴网络侵权方式。据介绍,部分微信公众号会盗播一些热门影视作品,用户向指定微信账号打款后可获得视频链接。今年上半年,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办理了一起微信账号盗播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案件,就属于此类侵权模式。这种侵权方式侵权成本很低,却给片方造成巨大损失。


  熊伟告诉记者,互联网平台侵权盗版行为已经成为网络监管的重点关注对象,但在具体的执法操作中仍然存在3个难点:首先,这类盗版通常是个人行为,给侵权取证以及后期调查带来诸多麻烦;其次,权属链条的认定也有一定的难度,面对“点对多”或者“多对多”的传播方式,很难按照传统方式要求每一件作品的权利人提供权利认证;再次,在网络平台上如何进行侵权界定仍是一大难题。


  对此,丛立先表示,目前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该类网络侵权案件时,可能会纠结于是按照服务器标准还是用户感知标准,这也是学界争议的焦点。虽然目前针对新兴领域的专案办理举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对这类新问题的处置,他建议应先将这类前沿问题交予司法部门,确立起一个认定标准后再进一步办理。针对网络版权治理出现的新问题,我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都进行了积极应对。在行政执法方面,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将进一步通过专项行动、查办案件、重点监管、分类规范四个方面的工作,提升网络版权保护水平。(本报记者 刘仁 实习记者 李杨芳)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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