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也被山寨了!男子注册17家假冒“天猫公司” 杭州中院发全国首例“诉中禁令”要求立即更名

文章来源: 新蓝网
发布时间: 2018/1/4 14:05:00

  山寨品牌很常见,但你见过一口气注册17家公司冒充同一品牌吗?阿里巴巴旗下的天猫就遭遇了这样的山寨风暴。2015年1月以来,在广东接连冒出“天猫投资”“天猫化妆品”“天猫电器”“天猫珠宝”“天猫生物科技”等17家山寨天猫公司,给消费者造成极大混淆。


  2017年12月19日,经阿里巴巴和天猫起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要求17名被告立刻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带有“天猫”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在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据了解,法院在诉中阶段就发出禁令,要求侵权者立即更名,这在国内还是首次。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杭州中院的这一禁令不仅维护了被侵权企业的利益,更是对消费者的及时保护。而阿里巴巴此次维权,对于打击类似的山寨侵权行为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警示作用。


广东天猫投资集团网站页面截图


  一连注册17家山寨“天猫公司”


  2017年8月10日,一家名为“广州华南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机构引发律师圈的不小震动。


  工商注册信息显示,“广州淘宝控股有限公司”和“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股东,于2017年7月10日发起设立了广州华南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周少文,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

 


广东天猫投资集团公司内景


  一时间,关于阿里巴巴将要进军法律行业的传闻甚嚣尘上。更让人跌破眼镜的是,该投资集团的背后还隐藏着一条庞大的“阿里”“天猫”“淘宝”产业链——从餐饮到电器,从化妆品到珠宝,从生物科技到房地产开发,几乎覆盖生活的方方面面。


  随着舆论的发酵,上述公司的法人代表周少文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


  阿里巴巴调查后发现,早在2013年,周少文便曾恶意抢注天猫相关的域名“gz-tmall.com”,并通过其设立的公司申请与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域名等挂牌出售。以“广东天猫投资集团董事长”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周少文,还设立了数十家带有“阿里”、“天猫”、“淘宝”等字样的企业,其中仅山寨“天猫公司”就多达17家。


  一场不可避免的维权诉讼战就此打响。


  2017年11月,阿里巴巴集团和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正式在杭州中院提起维权诉讼,并同时提起了“诉中禁令”申请,希望法院立即叫停相关被告的侵权行为。


  阿里巴巴诉讼代理人、金杜律师事务所瞿淼律师表示, “考虑到周少文等人有可能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而相关投资者或消费者也会因其企业字号误认其与阿里有关,为了避免相关公众受骗,阿里巴巴才申请诉中禁令,阻止其继续使用侵权的企业名称。”


  杭州中院发国内首例“诉中禁令” 要求立即更名


  去年12月19日,杭州中院经调查、听证认定,“山寨天猫”这一侵权集团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较高,且认定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因此发出了“诉中禁令”,要求上述“广东天猫”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上使用带有“天猫”字样的标识,立即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带有“天猫”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15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也不得包含“天猫”字样。


  据了解,上述“山寨天猫”公司已于12月22日、23日分别签收了裁定书。这样一来,该侵权集团申请更名的期限将于今年1月8日截止。


  法院在裁定中特别指出,“周少文控制的多家公司大量注册与‘天猫’、‘阿里’、‘淘宝’等相关的域名、商标、企业字号,在阿里巴巴和天猫公司已经对其采取了相应维权行动并获支持的情况下,仍然持续实施被控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而且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亦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若在商业活动中继续使用这些‘天猫’、‘阿里’、‘淘宝’的企业名称,其行为将难以准确、及时地被发现,因此被告仅承诺在商业活动中停止使用企业名称而不变更企业名称,不足以有效地制止其可能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了解,这也是我国法院针对侵权案件发出的诉中禁令里,首个要求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字号的裁定。如果“山寨天猫”公司拒不执行这个禁令,阿里巴巴方面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据法院的裁定以及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由工商部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


  遏制不正当“攀附”“搭车”行为迫在眉睫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实践中,类似“山寨天猫”的侵权现象愈发常见。


  部分侵权人往往会以侵权的企业名称为基础,进一步申请商标、域名、关联公司等商业标识后出售给第三方以牟取非法利益,此类侵权模式给权利人的维权带来了很多困难。并且由于部分侵权人没有实际的经营行为,直接维权也变得尤为困难。


  “此次法院禁令,从根本上阻止了侵权人继续使用侵权的企业字号从事经营活动的可能,有效地避免了权利人损失的扩大。”金杜律师事务所瞿淼律师分析说道。


  在瞿淼看来,侵权人使用侵权企业字号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损害的不仅仅是权利人的利益,更有可能导致不知情的社会公众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此次法院的禁令不仅保护了被侵权企业的利益,同时也很好地保护了相关公众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对新颁布并已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新增消费者权益为其所保护法益的司法诠释。”(侯剑韬)

 

(编辑:晏如)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