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罗大陆》手游被诉侵权 玄霆公司一审获赔500万元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1/18 10:07:00

  备受关注的小说《斗罗大陆》维权案一审有果。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院法院就上海玄霆公司起诉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成都吉乾)等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了成都吉乾开发运营的手游《新斗罗大陆(神界篇)》使用了小说《斗罗大陆》中具有独创性的基本表达,手游构成对小说改编权的侵犯,成都吉乾就其著作权侵权行为赔偿上海玄霆经公司济损失500万元。


  同名游戏引发争议


  上海玄霆经公司起诉称,其是原创网络文学网站“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是知名网络小说《斗罗大陆》的著作权人。《斗罗大陆》是知名网络作家“唐家三少”所著,首发于“起点中文网”,拥有大量忠实读者和粉丝。原告通过改编及授权方式,已推出同名同姓网络游戏。2016年,原告发现四三九九网络公司(下称4399公司)运营的4399手机游戏网上发布了一款名为“新斗罗大陆(神界篇)”的手游作品,同时标注“唐家三少正版授权巨作”等信息。经比对发现,涉案游戏人物名称不仅大量来自原告所拥有的小说,而且游戏剧情及人物也与涉案小说一致。4399公司及成都吉乾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作品改编权的侵犯,并给原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对此,4399公司辩称,涉案游戏由成都吉乾提供,4399公司对涉案游戏中是都存在涉嫌侵权内容并不了解,而且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资质审核,尽到了审查义务,主观上不具有过错。


  成都吉乾辩称,被告享有将小说《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改编为手机游戏并进行运营的权利,该小说作为《斗罗大陆》的外传,在主要人物名称、形象和关系,人物的武功、技能道具等方面与《斗罗大陆》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和相关性,被控侵权游戏存在《斗罗大陆》中的人物、技能等,不应认为对《斗罗大陆》改编权的侵犯;改编作品应当与原作品的基本脉络、主要情节等表达存在对应关系,对于仅仅使用了作品中极少量的表达的情况,不应认定为侵犯了整部作品的改编权。


  一审判决侵权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二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独家游戏改编权的行为;如侵权行为成立,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等。


  在二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独家游戏改编权的行为上,法院经审理认为,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因此,改编应是使用了原作品的独创的基本表达,且所利用的独创性表达应在改编作品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构成改编作品的基础或实质内容,这是改编行为与原创行为的区别。如涉案游戏使用了小说《斗罗大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且其所使用的内容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在游戏中占有重要地位,则构成对涉案小说改编权的侵犯。


  此外,法院还指出,作品名称是对作品内容的高度概括,影响作品内容的取舍、艺术调度和表达形式,体现作者的艺术品味和风格,因此对于作品来说具有重要影响。角色名称、魂兽名称、技能贯穿整个故事,出现频率非常高,整个作品都是由这些角色的故事展开。将被控侵权游戏与涉案小说进行比对后可发现,至于故事情节,该部分讲述了史莱克七怪相识并逐渐建立友谊的过程,是后续故事情节发展的基础。故上述作品名称、人物名称、魂兽、技能、故事剧情一起足以构成涉案小说独创的基本表达。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游戏采用了关卡剧情的挑战模式,人物、技能构成了游戏的基本框架,贯穿游戏始终;已取证的17个章节虽然只是整个游戏的部分章节,但却是整个游戏的前17章,在此部分中,主要角色已逐一登场,人物的个性和关系均在此体现,对于引出后续人物和故事有着重要作用。故,足以认定《斗罗大陆》小说中独创的基本表达在涉案游戏中占重要地位并构成游戏的基础和实质内容,涉案游戏构成对涉案小说改编权的侵犯。


  此外,成都吉乾还辩称改编作品应当与原作品基本脉络、主要情节到表达要有对应关系,对于仅仅使用了作品中极少量的表达情况不应当认定为侵犯了整部作品的改编权。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涉案游戏与涉案小说不同的表现形式,客观上,游戏不可能像小说一样,利用大段的文字来表现故事情节,故不能因此来否定游戏利用了小说的基本表达。同时,涉案游戏中与小说相似的15个章节内容在游戏中属于基础性章节,占据重要地位,故不能因为游戏仅使用了小说中少量的表达就否定侵犯改编权的事实。


  值得一提的是,在赔偿额确定上,法院认为,小说对于游戏的贡献率应根据不同小说作品、不同游戏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根据相关审计报告显示,成都吉乾因改编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明显超过50万元的法定赔偿最高额,故结合涉案小说的知名度、上海玄霆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权利类型、成都吉乾对涉案小说的利用方式、涉案游戏的运营情况等因素,判决成都吉乾赔偿上海玄霆经济损失500万元。


  一审判决后,记者多次联系成都吉乾,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对方回复。(本报记者 姜旭)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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