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游《使命召唤》被侵权获赔60万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2/2 15:36:00

  因认为对方将译制电影取名“使命召唤”,并在国内上映且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利,《使命召唤》系列游戏权利人、“使命召唤”商标权人动视出版公司(下称动视公司)将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夏公司)、长影集团译制片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影公司)以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聚力公司)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华夏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6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动视公司诉称,各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的注册商标用作电影名称,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使命召唤”游戏风靡全球,在中国已具有极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使命召唤”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华夏公司和长影公司擅自将“使命召唤”用作涉案电影的中文名称,并将英语名称“The Gunman”故意去除,突出显示“使命召唤”中文名称,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华夏公司认为,原告的涉案游戏不属于知名商品,“使命”和“召唤”都是通用的表达内涵,两者的组合也没有特别的含义,因而涉案游戏名称不能构成特有名称。


  长影公司则辩称,其接受华夏公司的委托对涉案影片进行汉语译制,对于影片由《狙击枪手》更名为《使命召唤》并不知情。


  聚力公司也表示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游戏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使命召唤”游戏名称可以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名称受到保护。被告华夏公司为吸引观众以获得高票房收入,未经原告许可,故意攀附原告游戏名称的知名度,擅自将“使命召唤”作为电影名称使用,并通过发布预告片、海报、微博等形式进行大量宣传,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陈卫锋)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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