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恩怨情仇”终了结 “祁门红茶”不再为祁门县独有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2/12 15:46:00

原标题:13年“恩怨情仇”终了结,个中曲折一一梳理——

“祁门红茶”不再为祁门县独有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发布第1583期商标公告,宣告第4292071号“祁門红茶及图”(指定颜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下称“祁门红茶”商标)无效(本报曾于2018年2月2日第5版报道)。至此,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祁门红茶协会(下称祁门红茶协会)与安徽国润茶业有限公司(下称国润茶业公司)之间长达13年的商标纷争告一段落。


  13年的“恩怨情仇”到底是如何了结的?13年来“祁门红茶”又经历了什么曲折?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详细梳理。


  产地存争议商标引纠纷


  根据史料及相关文献记载,关于祁门红茶产区历史范围历来有两种说法,即大、小祁门红茶产区之说。小祁门红茶产区是指祁门县境内除安凌区外的所有产茶区,所产红茶叫“祁门红茶”;大祁门红茶产区是祁门县及周边的黟县(渔亭以北)、石台、东至、贵池以及江西省的浮梁县等地,所产红茶(祁门县除外)被称为“祁红”“池红”“浮红”等。


  2004年9月,祁门红茶协会提出“祁门红茶”商标的申请,指定使用在茶、茶叶代用品等第30类商品上,并将祁门红茶的产地区域限定在祁门县所辖18个乡镇。


  记者了解到,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曾先后于2004年、2006年、2007年就祁门红茶生产地域范围先后出具了4份文件,其中前3份文件将祁门红茶的生产地域范围限定在祁门县,最后一份文件则将祁门红茶的生产地域范围限定在祁门、石台、贵池、东至、黟县境内。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2007年9月向商标局提交的关于调整祁门红茶生产地域范围的说明显示,重新划定的祁门红茶生产地域限定在祁门、石台、贵池、东至、黟县境内。


  2008年8月,商标局对“祁门红茶”商标在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在法定异议期内,国润茶业公司与石台县茶业协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2009年6月10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召开关于“祁门红茶”商标的协调会并达成共识:祁门红茶协会同意向商标局递交变更“祁门红茶”商标使用范围为祁门、石台、贵池、东至、黟县境内的申请,国润茶业公司、石台县茶业协会同意主动向商标局撤销对“祁门红茶”商标的异议申请。


  2011年8月,商标局准予国润茶叶公司撤回对“祁门红茶”商标的异议申请。


  行为失诚信商标被撤销


  2011年11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关于“祁门红茶”商标争议情况的说明: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与祁门红茶协会进行协调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意完善增加“祁门红茶”商标的池州市涵盖范围。此后国润茶业公司按照协调结果向商标局撤回了异议申请,但祁门红茶协会却并未向商标局提出调整范围的补充报告。


  而祁门红茶协会这一行为,点燃了引爆双方又一轮纷争的导火索。


  2011年12月,国润茶业公司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主张祁门红茶产区的覆盖范围并不仅是祁门县所辖行政区划内,还包括安徽石台、东至、黟县、贵池等县,据此请求将祁门红茶产区的覆盖范围由祁门县所辖行政区划内调整为贵池、东至、祁门、石台、黟县境内,并撤销“祁门红茶”商标的注册。


  祁门红茶协会主张,将祁门红茶的生产地域限定在祁门县境内符合客观历史,祁门县红茶产区的红茶品质优于非祁门县红茶产区的红茶品质,其产品价格也高于非祁门县红茶产区的产品,而祁门县红茶产区之所以能生产出品质独特的红茶,是与祁门县红茶产区独特的地理环境密不可分的,这些地理环境也是划定地理标志产区范围的唯一标准。


  经审查,商评委于2015年10月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为祁门红茶协会以“祁门红茶”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向商标行政机关申请注册时,将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仅限定在祁门县所辖行政区划的做法违背了客观历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商评委裁定对“祁门红茶”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祁门红茶协会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并无证据显示祁门红茶协会在申请注册“祁门红茶”商标时实施了伪造申请材料等欺骗行为,商评委亦未举证证明祁门红茶协会申请注册“祁门红茶”商标时系出于欺瞒商标行政机关之故意。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相关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国润茶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祁门红茶协会在明知“祁门红茶”产区地域范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未全面准确地向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报告该商标注册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尤其是在国润茶叶公司按照协调结果撤回商标异议申请的情况下,祁门红茶协会仍以不作为的方式等待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核准“祁门红茶”商标的注册,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所负有的诚实信用义务,构成了我国商标法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依法应予无效宣告。


  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祁门红茶协会的诉讼请求。(本报记者 王国浩)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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