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知识产权局网站
发布时间: 2018/3/22 10:02:00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发协字〔2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要求,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仲裁制度,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强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和纠纷调解机构建设,经局批准,决定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能力建设工作(以下简称“能力建设工作”),遴选部分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有效强化仲裁调解机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能力建设工作的作用意义

  当前,越来越多的仲裁调解机构面向市场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业务,国内外创新主体对通过仲裁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需求日趋旺盛,但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服务还存在工作运行机制不够高效顺畅、相关机构业务重点不够突出、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为此,有必要通过遴选一批机构,重点支持其加强能力建设和提高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水平,进而提升仲裁调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遴选一批特色机构加强其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能力建设,有利于引导相关机构增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能力,培育形成一批专业化高水平仲裁调解机构;有利于推动建立行业资信,方便需求方获得资质可信、服务可靠的仲裁调解服务;有利于推动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服务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推动仲裁调解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形成有机互补、相互衔接的大保护工作格局,降低知识产权维权和保护成本,形成快速有效定纷止争的和谐市场秩序。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大力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提升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工作效能为目标,以加强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能力建设为手段,推动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成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支撑,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和社会满意度,大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既要综合考虑区域特点、纠纷解决总体需求以及仲裁调解机构的实际发展情况,优先选择工作基础扎实、知识产权纠纷解决能力较强,有一定社会认可度、有潜力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机构作为能力建设工作对象,也要综合考虑涵盖仲裁和调解业务以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各种知识产权类型。

  坚持政府支持、机构自愿。既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政策制定、标准引领、服务支撑、宣传培训等方面作用,为机构组织建设和能力提升创造条件,更要充分尊重和调动机构自身的主观能动性,鼓励和引导各机构自愿参与,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壮大人员团队等措施实现能力提升的目标。

  坚持规范引领、实践提升。既要多措并举引导机构加强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和业务规范,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水平,也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相关机构的推送力度,加强其与执法维权、社会监督、规范化市场培育等工作的衔接,通过纠纷解决实践提升相关机构服务能力。

  三、重点任务

  (一)摸清机构现状。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建立本地区仲裁调解机构建设及业务开展台账和统计分析机制,综合考虑区域特点、纠纷解决总体需求,明确工作具体目标、措施及方案。

  (二)科学遴选机构。根据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需求,着眼未来发展需要,科学选择硬件基础好、人才队伍强、需求旺盛、有发展潜力和专长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开展能力建设工作。

  (三)加强制度建设。从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知识产权纠纷受理、办案人员选择、案件办理及反馈等方面建立高效有序的制度规范,实现高效有序运行的效果,有效促进各项工作开展。

  (四)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培训制度,收集汇编知识产权仲裁调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典型案例,编制培训教材。通过加强培训、实践锻炼、交流研讨等方式,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分层分类提升工作能力。聚焦案件办理人员能力提升,力争实现案件办理人员专业素养突出、熟知知识产权纠纷规律和矛盾争点,掌握协调沟通技巧,能胜任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工作。

  (五)提升机构能力。促进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领域以及具体的技术或行业领域形成有所擅长的、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构,打造一批有专业特长的仲裁调解专家队伍。遴选一批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特色案例,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面发挥重要示范作用。

  (六)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与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服务对象之间建立起顺畅的工作关系和有效的衔接机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质量,高效解决纠纷,推动仲裁调解成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途径。

  (七)提升保护实效。推动服务对象和案件办理数量稳定增长,整理发布典型案例,形成可供复制推广的经验,提高各界对于仲裁调解等维权渠道和纠纷解决方式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扩大仲裁调解工作影响力,提高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

  四、整体工作安排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遴选确定20-30家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作为能力建设工作单位,开展能力建设工作,期限为2年。期满后,对于落实任务到位,能力大幅提升,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面能切实发挥作用的机构,向社会发布其基本情况、业务专长和特色优势。争取经过3—5年时间,推动100家左右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切实提升综合能力。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可同时开展本地区相关机构能力建设工作,并将入选机构名册报我局备案。我局后续遴选时将优先考虑各地备案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整体组织部署能力建设工作。加强宏观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联合组织全国性宣传培训。及时总结各地各机构的经验做法予以复制推广,促进加强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和业务规范。结合工作进展不定期开展督查和绩效评估,对相关机构能力建设效果进行验收评价。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具体组织落实本地区机构能力建设工作。加强宣传动员,制定能力建设工作方案;开展调查摸底和统计分析,分类分层级组织培训班。加强资源配置,引导相关机构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从业人员提升综合能力。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促进仲裁调解工作与行政执法、司法保护机制衔接。加大对相关机构的宣传推送力度,扩大影响力,加强与维权援助、社会监督、规范化市场培育等工作的衔接。

  入选机构要制定实施本机构能力建设工作计划。结合自身基础及客观需求,加大资源投入,明确能力建设方向和业务发展重点,从完善组织机构、规范业务流程、加强人员培养、加强案件受理处理、加强协调沟通等方面细化能力提升具体举措。

  五、2018年工作安排

  2018年主要开展能力建设机构遴选评定工作。

  (一)申报要求

  申请单位应为具备法人资格、成立3年以上、以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为主营业务或者内设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工作部门的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

  申请单位基础条件好,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面积累一定经验并取得良好的社会评价,具有发展潜力。依托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等开展工作,有确定的服务对象,与相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联系紧密,有一定的司法委托或行政委托案源。

  (二)申报程序

  申报包括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推荐和机构自行申报两种途径。

  相关机构在自愿的前提下,原则上通过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进行申报,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核后,择优向我局推荐。具体流程为: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填写《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能力建设工作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推荐意见和《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能力建设工作汇总表》(附件2, 以下简称“《汇总表》”),每省(区、市)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

  对于部分基础扎实、条件好的机构,也可自行向我局申报。具体流程为:自行填写《申请表》,其中“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意见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需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无上级主管部门则无需填写。

  (三)评审确定

  我局根据各地推荐和机构自行申报情况,统一组织书面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勘察,综合确定纳入能力建设工作的机构。评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推荐的机构。经确定的机构统一按区域纳入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的能力建设工作范畴。

  六、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充分认识能力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抓紧落实。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能力建设工作的引导和支持,做好政策和资金保障。要着眼机构能力建设,加强区域及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总体提升。对于有创新工作思路、切实工作举措的申报单位,我局将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

  请于2018年4月3日前将《申请表》和《汇总表》报送我局保护协调司。所有材料均需包括纸质材料(2份)和电子文档,逾期报送或资料不齐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

  联系人:保护协调司 许谅亮 朱 瑾

  电 话:010—62083470 62086875

  传 真:010—62083171

  邮 箱:xuliangliang@sipo.gov.cn




       (编辑:白逸群 实习编辑:李星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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