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赛事摄影作品 梅州日报社被判赔36万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3/28 11:13:00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浪公司)与被告梅州日报社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万元。


  新浪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旗下新浪体育与世界各大体育赛事进行合作,派出专职摄影师对比赛现场及精彩瞬间进行拍摄,并制成图集进行报道,这些体育赛事摄影作品具有较高的原创专业水准和较高的商业价值。新浪公司发现在其赛事图片发布后不久,梅州日报社经营的梅州网即未经许可刊登了相同的图片,发布于其体育板块,数量多达45张。


  梅州日报社认为,涉案相关报道内容是时政宣传,并不是用于商业运营;且其未对涉案赛事图片进行修改,涉案内容的点击率也很低,没有给新浪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判令梅州日报社赔偿新浪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6万元。该案宣判后,被告梅州日报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点评


  近年来,涉体育赛事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越来越多,与传统的图片类纠纷有所不同的是,该类案件中的被告一般是为了及时报道相关赛事情况使用赛事图片,使用行为往往紧跟原告,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对原告造成的影响及损失较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经济损失时,考量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所拍摄的体育赛事受关注程度的高低及权利人为获得赛事拍摄权所付出的成本大小;第二,体育赛事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和创作难度的高低,如拍摄内容为运动员的精彩比赛瞬间,相应的独创性及创作难度也高;第三,体育赛事摄影作品的发布具有时效性强的特点,如侵权人侵权行为与著作权人发布作品时间间隔较短,则会有较大可能分流权利人相关用户,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也就越大;第四,体育赛事摄影作品在市场上的交易价值大小等。


  在该类案件中,侵权人往往会抗辩自己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通常情况下,法院认为为报道赛事的合理使用范围并不延及赛事图片。(一线天)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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