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片公司再次为著作权法修法建言:录音制作者应享有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3/29 14:58:00

  近日,太合音乐集团、北京鸟人艺术、正大音乐、竹书文化、二十一东方艺术、华谊音乐、看见音乐等十余家唱片公司齐聚一堂,呼吁国家立法部门平衡各方利益,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的获酬权,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时应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国内唱片公司齐聚一堂为著作权法修法建言。


  自2006年开始,国内唱片公司就积极呼吁,录音制品是录音制作者投入巨资,组织编曲、演奏、演唱者及录音混音进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录音制作者应享有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2011年我国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后,这一问题引发广泛讨论。2012年12月28日,国家版权局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其中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获酬权。几易其稿后,2017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就《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修改稿)》小范围内定向征求意见,其中的第四十五条中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的获酬权,但未赋予录音制作者公开表演权。


  对此,鸟人艺术总经理周亚平认为,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应当是录音制作者应有的权利,目前录音制作者权项严重缺失,导致投入和收益严重倒挂,立法机关要考虑立法的公平性,才能促进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太合音乐副总裁刘鑫认为,录音制作者享有什么权利,对于内容的创作具有导向作用。由于录音制作者目前回报主要来自信息网络传播权,于是近年来市场充斥了大量格调不高的网络歌曲。因为录音制作不享有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导致适合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弘扬社会主旋律的音乐以及适合在酒店、商场播放的具有艺术格调的音乐无法得到市场回报,进而导致投资和制作,日渐衰微。唱片公司认为,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能给产业正确的市场引导,鼓励音乐精品创作。


  据了解,早在1961年通过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和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均确认了录音制作者的公开表演权和广播权。目前,世界上已有147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享有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下,录音制作者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意味着广电组织以及机场、饭店、酒吧等商家在利用录音制品提高其收视率、收听率和吸引客户并增加营业收入时,却不需向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支付任何费用。业内人士认为,这既与市场经济公平原则相背离,也与民法公平原则相背离,对录音制作者严重不公。此外,,录音制作者获得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不仅会极大地促进我国录音制品原创内容的创作、出版和传播,也可以让广播组织获得更多、更优质的节目源并从中获益。(刘 仁)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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