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抗抗 积极奔走 关注作者维权难题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 2018/4/16 9:37:00

 

  

  作为一名女作家,张抗抗多年来一直为作家的著作权保护鼓与呼,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参与并呼吁全社会加强著作权保护,成为维护原创作者权益的“守护使者”。

 


  张抗抗告诉本报记者,在写作的过程中,她经常遇到作品著作权被侵犯的情形。目前,我国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保护著作权应该是所有人参与的事情。如果不能保护好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原创的作品,将极大伤害原创作者的创作热情。


  近年来,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文学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提供了便利,但网络作品不付酬的情况却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张抗抗表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虽然该条例规定了网络使用作品应当付酬,但国家一直没有出台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付酬标准。据调查,各大网站基本是自行制定付酬方式和付酬标准,更有不少网站故意压低或拒付报酬,特别是目前的网络转载数量庞大,免费转载、不付稿酬的现象十分普遍,严重影响了作者的稿酬收入。


  为维护广大网络写作者的基本权益,保护广大作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酬权,促进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和广泛传播,张抗抗建议,我国应尽快制定文字作品网络付酬的细化标准。2014年11月1日施行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在张抗抗看来,本条虽然明确指出文字作品网络付酬应参照纸质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的标准和方式,但缺乏可操作性。


  对于如何解决上述难题,张抗抗建议,在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可以采取3种报酬支付方式,一是一次性付酬,即网络使用者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作者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和授权期限等因素,一次性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站转载、摘编报刊或其他网站已发表作品只适用于一次性付酬;二是按作品字数付酬,该方式是指网络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主要适用于网络原创文字作品;三是按照作品点击率付酬,将作品以字数为单位分章节或者篇目,按照点击率计算报酬,由网络使用者与著作权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该方式主要适用于网络原创作品。


  此外,教科书出版单位不付酬的行为也经常出现,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张抗抗表示:“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教科书出版单位不付酬行为的行政执法监管,比如将教科书选用作品付酬情况纳入出版社年检内容,以加强对出版社的行政监管力度,规范教科书出版行为和出版市场秩序。对于没有依法履行付酬义务的出版单位给予警告、暂缓年检、停业整顿、罚款等行政处罚。”


  除了上述措施外,张抗抗还建议,国家相关部门还应推动教科书出版单位与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合作和配合,由集体管理组织建立“教科书使用作品公示备案平台”,并及时支付使用作品的稿酬,认真履行出版单位的法定付酬义务,保障广大作者的知情权和获酬权等合法权益。

 


(编辑:汪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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