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论坛】关于人工智能、大数据与知识产权保护,业内人士最关心的问题有哪些?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发布时间: 2018/4/23 14:48: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AI)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新功能。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其知识产权布局情况如何,又面临哪些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4月21日下午举办的2018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之“人工智能、大数据与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论坛上,与会嘉宾不仅针对两个行业的知识产权布局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还从多个角度对人工智能和大数据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本场专题论坛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曲三强主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副部长肖光庭☆介绍,近年来,涉及人工智能技术的专利申请量快速增长,以人工神经网络为例,近几年,人工神经网络的发明专利申请量显著提升,尤其是2016年以后,一年的专利申请量比1989年至2009年期间的专利申请总量还要多。此外,肖光庭还分析了人工神经网络在华申请的国家分布及申请量情况,在所有专利申请中,中国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占专利申请总量的83%,比美国申请人的专利申请量多出11倍,这说明我国非常重视人工智能和大数据领域的技术创新,并针对大量研究成果开展了专利布局。目前,人工智能和大数据领域的专利布局情况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以改进用户体验为导向,创新优势集中在应用层面;二是技术内容与非技术内容有所交织,算法成为主角,无论人工智能还是大数据解决方案,算法都扮演着重要角色。


  酷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酷派集团)是一家智能终端企业,酷派集团副总裁刘铭卓围绕智能终端企业在进军海外市场时如何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进行了介绍。2017年,酷派集团全面进入人工智能领域,现在已经在美国硅谷和深圳都成立了人工智能研究院。在人工智能领域,酷派集团不断攻关场景应用技术,持续提升人机交互技术体验,并在算法、计算和数据等基础技术领域不断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截至目前,酷派集团在中国提交了1.3万余件发明专利申请,已有2000余件获得授权;此外,还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了1500余件专利申请。在AI领域,酷派集团在全球范围内拥有140余件专利。在美国市场,酷派集团针对AI儿童手表已经在天线和应用交互方面提交了多件专利申请,目前已有20余件获得授权。在进军海外市场时,为避免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酷派集团推出了多项有效措施,例如,成立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委员会;不断加强企业内部合作;强化利用外部资源;设立知识产权风险预备金等。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赵伟针对如何保护人工智能技术进行了详细分析。结合目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阶段和应用水平,他建议,人工智能产品大多体现为软件产品,对于这类产品而言,可采用以下多种可选的撰写形式来寻求专利保护:一是功能性限定,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是不允许的,应详细描述包括哪些组成部分以及如何完成各项功能等;二是软硬件结合,在实践中,目前已经允许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撰写软硬件结合的权利要求,比如在计算机设备或者智能手机、智能手表上,如果包含了处理器、存储器和存储在存储器上的计算机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只要能够执行相应的步骤,其可以和产品达到很好的对应关系;三是与方法完全对应一致的程序模块构架;四是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形式,但对于云平台和跨国平台的保护仍值得探讨。另外,关于人工智能技术在说明书中的充分公开问题也应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中山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李扬发表了题为“康德哲学视点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的演讲。他认为,人工智能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要件。就目前人工智能发展和运用水平而言,人工智能尚不具备上述法律主体资格要件,不能拟制为法律主体。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人工智能不具备人类独立自主的意识能力与情感能力;二是人工智能不具备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与承担责任的能力;三是人工智能并未认同人类社会的秩序价值和法律规范。针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李扬表示,人工智能不能被赋予主体性和目的性,不能被拟制为法律主体,而只能作为人的客体和工具对待,在此基础上,人工智能生成物实质上是人的生成物,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应当按照著作权法关于人的创作物是否属于应受保护的作品标准进行判断。因此,谁利用人工智能创作出了作品(生成物),谁就是该作品的作者,谁就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除非著作权法有特别规定(即特定情况下属于雇主或者委托人)。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处长王虎介绍,人工智能产业是战略新兴产业,其发展需要良好的政策环境,比如技术产业化政策、产业竞争有序化政策等。在鼓励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方面,重庆市采取了诸多措施,比如,重庆市针对企业实施知识产权信用贷款,其无需知识产权做质押,只凭知识产权信用就可以实现贷款,其评价指标有研发投入情况、科技人才数量、知识产权数量等。此外,重庆市还建立了知识产权信用的红黑名单制度,将违法主体的信息纳入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对于红名单里的企业优先支持,对于黑名单里的企业,不予政策支持。


  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怡化公司)知识产权部经理陈龙介绍,人工智能、大数据的发展,对金融业务,包括营销、产品设计和风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以及扩展服务半径,都将起到重要作用,甚至颠覆传统金融行业格局。怡化公司在智能金融领域积累了近20年的研发和智造经验,拥有货币识别、出钞控制、现金循环等ATM核心技术。这些核心技术的成熟应用,使怡化公司拥有了传感、识别、算法等人工智能底层技术的底蕴,迅速在指静脉、掌静脉、虹膜、人脸等生物特征识别技术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并且在智能语音、机器视觉和人机交互方面积累了大量场景应用案例。怡化公司在重视提升专利申请数量的同时,更加重视专利质量的提高。目前,怡化公司已经拥有157件发明专利。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陈龙建议,期待我国政府深化专利导航试点工作,对科技型企业的专利导航工作予以支持,在专利信息资源利用和专利分析方面予以指导;产业链各环节紧密团结,开展跨系统跨平台开发协作,实现技术共享、开放共赢,提升中国企业在智能终端产业生态链的掌控力。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的演讲题目为“大数据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法律障碍与个人信息保护利益冲突”。他介绍,个人对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拥有财产权利,通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识别出自然人。比如个人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由多个片段组成,只有多个片段组合才能识别个人信息。如果在这样情况下,商家如果输入个人的全部信息,就需要争得这个自然人的同意,否则就面临侵权。通常情况下,大多商家都是精准营销,不需要把多个片段全部收集起来,不需要知道用户叫什么,他只需知道某个用户的个人偏好就可以。如果搜集用户的全部数据信息,其可能会面临侵权风险。有的时候,即使个人数据虽然不能直接指向某一个特定的主体,但如果滥用这个数据有可能对主体造成伤害,那么我们就应该保护这些数据,防止他人滥用个人信息。


  IBM亚太及大中华区高级知识产权经理徐驰表示,人工智能技术需要与产业相结合,包括法律、医疗、环境、交通、能源等,其一旦与产业结合之后,就能解决该行业的相关问题,但如何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亟需解决的问题。比如,IBM研发出了沃森肿瘤诊断技术,如果利用这个系统对患者进行疾病诊断,其是否属于疾病诊断的指导方法。如果是指导方法,这种人工智能的创新性应用可能就无法获得专利保护。此外,徐驰还展望了专利撰写机器人与专利代理人的对比情况,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专利撰写机器人具有以下优势:按照预定义的问题列表,自动向发明人提问以针对技术交底书进行挖掘;笔误检查;格式上的行文规范;技术用语的一致性;自动将技术交底书的内容按照既定规则抓取至申请文件的相关部分等。专利代理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优势为:针对不同技术领域及特定发明人的特点,有的放矢地与发明人沟通,充分挖掘并考虑替代性的实施方式;构思从属权利要求的层次以及权利要求的整体布局;基于审查实践中确立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标准,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是否对权利要求实质支持等。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熊琦表示,法律人若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法律体系,首先要将人工智能纳入“主体—客体”的法律关系框架之内。他认为,人工智能不可能,也不允许被视为主体,其生成的内容也当然无法被归属于人工智能本身。将人工智能视为著作权主体的直接后果,就是肯定机器与人一样成为权利主体,那么未来在权利变动的意思表示来源、侵权责任认定的对象等问题上,机器都将与人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和资格,如何认定机器的真实意思,如何考量机器在侵权行为中的主观过错,都是现行法律体系所无法完成的任务,也完全是对现行私法原理的颠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上可视为是代表设计者或训练者意志的创作行为。事实上著作权法在拟制投资者和组织者作为著作权人时,早已设计了相关制度。在我国著作权法法人作品条款中,对于“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这意味着在没有参与创作的情况下,特定主体仍可成为著作权法中的作者。


  深圳市华夏泰和科技有限公司总裁王海波表示,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快速发展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诸多难题,比如,在权利主体方面,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应该归谁;在权利保护客体方面,我国专利法目前对算法本身并不保护,算法及基于算法的哪些创新能获得专利保护;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方面,基于传统行业的微创新、应用创新,能否满足创造性的评判标准;在权利保护的时效方面,如何解决专利授权速度和保护周期与算法、数据的快速更新迭代的矛盾;在权利保护力度和方式方面,诉讼能否达到遏制“搭技术便车”的效果,有力保护诉讼主体。基于此,对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王海波建议,第一,建设分布式创新下的新利益平衡机制;第二,尝试针对软件数据算法等非硬件体系进行保护等。(注:标记☆的嘉宾所在部门、职务均为机构改革前的部门、职务)(文字由本报记者 冯飞根据现场录音整理摘编)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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