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简政放权阻止“著名商标”变通评选

文章来源: 新京报
发布时间: 2018/5/7 9:50:00

  •社论


  有的地方对“著名商标”恋恋不舍,其实是对这一项看上去并不起眼的权力恋恋不舍。


  据媒体报道,去年11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向一些地方发函,要求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予以清理,适时废止。今年2月,又向多地下发督办函,要求尽快落实。然而,在全国人大法工委二度叫停之后,有部分省份仍将相关工作转交“著名商标协会”等组织继续进行,且评比中的行政属性依然强烈。


  “回头望”的目的,正在于防止出现“你清你的,我评我的”现象发生。事实则佐证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担心。据披露,广东省工商局在法工委喊停著名商标立法之后仍在“改头换面”继续评比。虽然著名商标的认定机关由行政部门变为商标协会,但是商标协会会长与评审委员会主任都由广东省工商局副局长钱永程担任。此外,安徽省著名商标评比活动则转交第三方机构安徽省红盾商标事务所,该公司表示今年安徽省仍将举行著名商标的评选工作。


  其实,早在全国人大法工委要求清理废止各地的著名商标法规之前,去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即明确要求规范驰名商标、暂停著名和知名商标认定。可以说,在决策层面,叫停“著名商标”,杜绝行政力量干预微观市场,已经成为共识。


  那么,在国家三令五申之下,一些地方为什么依然对“著名商标”恋恋不舍,坚持评选,甚至不惜搞出各种花样的“变通”之法?


  一方面,地方企业一直以来客观存在的认可需求,是此类评选大行其道的重要土壤。在长期的运行中,著名商标早已不是法律意义上对商品的界定,而成为一种可以用于广告宣传并获得市场回报的荣誉称号。尽管这未必就是评选的初衷,但现实情况就是如此。而地方对著名商标的权力加持,也使其在涉及商标冲突中获得更多保护,有些时候甚至超出了《商标法》的保护力度。


  另一方面,一些长期以来习惯行政导向的地方政府部门,也需要通过著名商标等介入市场,并对企业施加影响。地方评选著名商标,毫无疑问正是一些地方工商管理部门手中的权力。


  地方对“著名商标”恋恋不舍,一方面也是对这一项看上去并不起眼的权力恋恋不舍。这样一项细微的权力都不肯放弃,还要搞变通,也可以看到,推行简政放权改革在现实中面临的阻力。而这也恰恰成为简政放权改革的反面典型。


  这种与市场而言并无多大用处的权力,却往往存在地方保护以及寻租空间。据公开报道,原广东省中山市工商局商广科长郑嘉宁收受多家知名企业贿赂,为企业获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原烟台市工商局经开区分局分管商广科的副局长曹高山为企业申报著名商标提供帮助,受贿18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等。


  著名商标被异化为一些企业的营销工具、地方政府的政绩招牌,危害多多,显然背离了评选的初衷。更严重的问题在于,这种通过地方行政主管机关对著名商标的认定和遴选,进而采取强力保护的政策,必然会人为干扰市场自然形成的消费者判断,而这已经背离了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构建起来的商标法律制度要义。


  也因此,尽管阻力重重,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推行简政放权改革,彻底取消著名商标地方性制度,减少地方行政对市场竞争的越位干预,停止评选活动对消费者的误导实属必要。



(编辑:蒋朔 实习编辑:李星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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