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VS三星:一场旷日持久的“专利战”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5/18 9:41:00

    因一件发明专利,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与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等(以下统称三星公司)多次对峙法庭,在业界引发不小轰动。

 

  不久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三星公司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维持华为公司持有的名为一种可应用于终端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010104157.0)有效。在这之前,三星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318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维持专利权有效。无效决定涉及多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重点在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理由,所涉及的证据包括多篇国内外专利文献以及互联网视频证据等。

 

  在业内人士看来,近年来,华为公司一直与三星公司进行专利交叉许可谈判,但结果并不理想。华为公司在系列专利纠纷中接连获胜,给其与三星公司的专利交叉许可谈判增加了重要筹码。今后,三星公司或许要重新考量其在中国市场的商业战略和专利布局策略。

 

  一件专利引发多起争端

 

  2010年,华为公司提交了一件名为一种可应用于终端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的专利申请,并于20116月获得授权。2016627日,华为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将三星公司等五被告共同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泉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万元及合理费用50万元。

 

  泉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移动终端产品所搭载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告的现有技术及抵触申请抗辩不成立,侵权行为成立。此外,泉州中院在参考涉案专利技术对移动终端智能化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以及被诉侵权产品数量众多、持续时间较长、销售金额和所获利润巨大等诸多因素后,判决三星公司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50万元。一审判决后,华为公司和三星公司均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提起上诉。福建高院经审理后,除了对停止侵权部分进行了部分调整外,其他均维持一审判决。

 

  在华为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2016718日,三星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多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并案审理,于201747日作出第318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被诉审查决定),驳回了三星公司的请求,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三星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诉审查决定中相关认定有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审查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决定审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三星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三星公司的诉讼请求。三星公司与华为公司均不服,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谨慎审理维持专利有效

 

  在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的上述纠纷中,非常关键的一环是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了涉案专利权有效。那么,专利复审委员会是基于何种理由作出被诉审查决定的?

 

  据了解,三星公司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众多,包括涉案专利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等,并涉及多份专利文献、光盘及网页证据。

 

  据该案合议组介绍,对于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特征的理解,应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出发,从整体上明确上述技术特征的准确含义后,再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对,从而得出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论。该案中,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了每种用户设备的用户界面上都可以放置很多组件,例如PC中各种应用程序的快捷方式、Widget、文件或文件夹等,可知,涉案专利中的组件是用来打开文件或者进入应用程序的。经过技术对比可以发现,涉案专利中的组件有别于现有技术中的文件及应用程序本身。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视听资料证据的公开时间的认定,可以根据该资料的公证时间、视听资料中记载的时间及大型网站的时间公布规律进行推定。该案中,对于光盘的公开时间,合议组从公证书作出的日期出发,结合光盘中视频的评论日期,以及优酷视频上传时间的规律,最终得出光盘的公开时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的结论。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审查决定后,引起业界广泛关注。有业内人士分析,被诉审查决定诠释了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整体把握发明实质,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合乎发明实质的理解,为新颖性、创造性的评价提供客观基础;同时在互联网证据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的认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对于互联网证据公开时间的认定,可以根据该证据的公证时间、上传时间及大型网站的时间公布规律进行推定。

 

  诉讼目的意在开展合作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华为公司针对三星公司已发起多起专利侵权诉讼,涉及多件专利。与此同时,三星公司也进行了反击,针对多件涉案专利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对于两家通信巨头频频发生的专利诉讼,有专家分析,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未达成专利交叉许可合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三星公司向华为公司收取过高且不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用。华为公司之所以发起系列诉讼,既是希望通过诉讼展现技术实力,扩大品牌影响力,更是想通过专利诉讼探索新型专利运营生态,比如与三星公司实现专利交叉许可等。而华为公司在系列纠纷中不断胜出,有利于其与三星公司继续谈判,迫使三星公司作出让步。三星公司若不让步,双方有可能会在专利诉讼中继续交手。

 

  在该专家看来,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的系列诉讼也对国内移动终端厂商起到了警示作用,今后,我国移动终端厂商不仅需要注重开展专利布局,还应积极参与移动通信及智能手机技术标准的制定,以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

 

  案件亮点

 

  在该案中,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了每种用户设备的用户界面上都可以放置很多组件,例如PC中各种应用程序的快捷方式、Widget、文件或文件夹等。由此可知,涉案专利中的组件是用来打开文件或者进入应用程序的。经过技术对比可以发现,涉案专利中的组件有别于现有技术中的文件及应用程序本身。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经过公证的光盘文件,经核实,上述光盘中的内容与公证书中的内容一致,光盘内容是从优酷网下载的视频,优酷网属于专业大型的视频网站,信誉度较高,其内容及运行方式已被人们普遍接受,属于可被信任的网站,且无证据表明其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合议组对于上述视频文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在该案中,对于光盘的公开时间,决定从公证书作出的日期出发,结合光盘中视频的评论日期,以及优酷视频上传时间的规律,最终得出光盘的公开时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的结论。(本报记者 姜旭)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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