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提高商业新媒体平台转载传统媒体作品付费标准

文章来源: 传媒茶话会
发布时间: 2018/5/21 14:49:00

  5月18日,在中国行业报协会主办、“传媒茶话会”承办的“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筹)第一次座谈会”上,多家财经媒体负责人表达了自己的苦恼——商业新媒体平台转载传统媒体的作品付费非常低,多是按照每千字100元计算,有没有方法提高转载费用?


  当天下午,在相关主管部门领导的推荐下,“传媒茶话会”对话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他表示:刊载文字作品每千字100元的标准,商业媒体并不适用!文著协作为国家法定的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制定网络转载作品稿酬标准和规则,由国家版权局公告后生效。文著协可以联合中国行业报协会共同协商制定指导标准。


  “刊载文字作品每千字100元”,商业媒体并不适用!


  “‘报刊刊载及转载作品每千字100元’,主要指的是传统媒体刊载或转载传统媒体的文章。这种先使用后付酬的制度,就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而新媒体转载传统媒体的文章,或者传统媒体转载新媒体的文章,这两种情况并不适用于‘法定许可’的规定,必须事先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告诉“传媒茶话会”。


  2014年9月29日,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改委颁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稿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报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0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报刊转载、摘编使用其他报刊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法定许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直接转载,但必须支付《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即每千字100元,这是指令性,强制性的。”张洪波告诉“传媒茶话会”。


  与此同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新媒体转载传统媒体的文字作品不属于法定许可,必须经过传统媒体或作者授权,且支付转载费用。在双方没有提前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使用者可以参照《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方式付酬。这个标准是指导性的,非强制性的。”张洪波告诉“传媒茶话会”。


  “传媒茶话会”发现,早在2014年9月30日,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就《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答记者问时,针对此规定有如下解释:


  “经研究,我们认为,网络使用文字作品付酬情况千差万别,而且是海量使用,如果不写入,网络使用文字作品付酬就找不到出路;如果简单适用,在实践中就会带来极大的问题。因此,我们使用了引导性的表述方式,《办法》规定的稿酬标准仅供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参考适用。”


  行业可制定指导标准,提高转载付费标准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和中国行业报协会可以在国家版权局的指导下,通过调研,依据新媒体对传统媒体文字作品的使用情况,联合协商制定一套新媒体转载传统媒体文字作品的推荐付费标准,供行业内媒体或新媒体使用,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张洪波表示,新媒体转载传统媒体文字作品不属于法定许可,因此国家没有制定法定标准,而行业和协会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并推动法院认可。


  张洪波表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文著协作为国家法定的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制定网络转载作品稿酬标准和规则,由国家版权局公告后生效。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稿酬标准不但对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和合作者有效,对调解有关版权纠纷有重要参考作用,同时,也被司法机关审理涉及相关作品版权纠纷案件普遍采用。


  “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在网络新媒体与传统报刊的侵权纠纷情况下,法院可以参照国家行政机关稿酬标准上限的2—5倍判赔,但在司法系统内,多是按照2—3倍来进行赔付。因此,法院在文字作品网络侵权案上的判赔标准多是在每千字80~300元之间。”张洪波告诉“传媒茶话会”,这样的判赔标准是低于传统媒体生产文字作品的成本的。


  因此,张洪波建议,行业协会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必要联合制定指导标准,一方面可供新媒体转载付费参考,另一方面,也可在版权合作谈判和诉讼维权中发挥实际作用。另外,文著协作为全国报刊转载稿酬收转的法定机构,有一套成熟的稿酬转付流程,可以与行业协会一起建立网络转载稿酬转付、网络监测和维权平台,推动媒体融合发展,规范新媒体转载行为,维护传统媒体和作者的合法权益。(刘 娟)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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