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次“网络电子存证”模拟庭审成功举办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5/29 16:58:00


  5月25日,一场“网络电子存证”模拟法庭活动在中国政法大学成功举办。此次模拟庭审由专业法官、专家学者、企业法务人员、律师共同参与,再现了互联网侵权案件中电子存证的质证过程及司法认定,同时也指出了电子存证模式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为在场师生上了一堂富有意义的网络电子存证实务课程,其对推动网络电子存证及司法审判实践具有积极影响。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网络在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便捷的同时,也为各种侵权行为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由于互联网侵权行为存在时效性极强的特点,电子化侵权证据的取得方式直接决定着权利人的固证能力。因此,新型电子存证方式的应用就亟需在司法实践及产业发展中不断进行探索,以期提供有效的解决路径。


  在本次模拟案情中,原告通过国内几款主流的电子存证工具,将涉案视频《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权利凭证、侵权视频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内容进行了取证,并将其作为证据向模拟法庭提交,原被告双方围绕证据的存证方式、时间来源、证据篡改与否、权威机构的背书有效性等方面展开充分的质证与辩论。模拟合议庭以及专家评审给出专业意见和评论,对电子存证在侵权案件中的应用以及司法实践中认定电子存证有效性的考查维度进行了全面展示。


  据悉,此次模拟法庭活动邀请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王江桥担任庭审审判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于冲和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翟远见担任庭审审判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大鉴定所电子数据鉴定人许晓东担任庭审专家证人,阿里巴巴大文娱集团法务中心法务王捷、糜志彬,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延来和麻策律师担任庭审代理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1701班同学杨中心担任庭审书记员。本次活动以“网络电子存证”为主题,分为庭审、专家点评、观众答疑三个环节,在王江桥法官的积极推动下,双方代理人有条不紊地进行了模拟庭审抗辩活动,带给与会观众一场法律与技术碰撞的视听盛宴。


  庭审伊始,审判长核实了双方身份,宣读了庭审秩序,开始进入庭审主体环节。随后,原告开始宣读起诉意见。原告诉称,原告是影视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下称《三生》)在中国市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并享有对侵权行为依法维权的权利。原告发现,在电视剧《三生》热播期间,被告通过其所有并运营的“某某影院”移动应用程序(安卓系统手机客户端以及iPhone客户端)向不特定的网络用户提供电视剧《三生》的资源下载、搜索链接以及播放服务,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其经营的“某某影院”移动应用程序(安卓系统手机客户端以及iPhone客户端)提供影视作品《三生》的下载和在线播放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并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


  对此,被告辩称,原告并非该案的适格原告;原告提供的证据,尤其是电子证据在真实性和合法性上存在严重问题,被告并未实施原告所指控的侵权行为,原告用于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所出示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十分严重的漏洞。综上,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随后,审判长对该案争议焦点进行了归纳:第一,原告是否属于该案的适合原告;第二,原告采取的取证方式所固定的被动侵权事实是否真实存在;第三,原告指控被告实施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能否成立,若成立,原告在该案中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200万元有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法庭质证环节可谓是本次庭审的亮点。原告方律师张延来先后出示了《授权书》、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存证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两份、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以及PC端录屏视频文件和取证环境录像视频文件刻录光盘,并结合证据材料说明主要证明事项,解读了电子存证的操作方式和技术原理,紧密结合诉讼中的重点问题,使得本来琐碎生硬的案例在演示中顿时鲜活生动起来。


  在法庭调查之后,合议庭对于该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休庭、合议,并当庭宣判。法庭认为,第一,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著作权人已经将传播权授权于原告,并赋予原告维权的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情况下,原告在本案中有权利针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第二,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通过“某某影院”APP向不特定用户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个人选定的地点获得在线观看涉案作品的网络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三,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相关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以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作为计算200万的依据,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到损失的基本数额,同时也没有证明本案合理开支等的具体相关凭证,同时亦无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相关证据,合议庭认为该案应该以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首先,涉案作品确实属于热播剧,市场价值较高;其次,被告始终拒不承认其“某某影院”提供涉案作品的事实,并拒绝就其获利提交相关材料。为提倡一种诚信诉讼行为,合议庭最终综合该案涉案作品的市场价值、被告的主观过错、自媒体时代传播和可能点击侵权的后果以及包括原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据此,法院判决如下:第一,被告刘杰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某某影院”移动应用程序上提供影视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在线播放和下载;第二,被告刘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50万元;第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次模拟庭审也到此结束。


  在专家点评环节,王江桥总结道,第一,民事案件虽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原告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给被告,被告对电子证据有不确认的,应通过寻求技术专家帮助等方法确认电子存证的技术缺陷,或找出相反证据。第二,该案50万判赔额,实际上是合议庭向公众释放了一个信号,目前我国倡导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涉案作品的拍摄花费了巨额成本,如果侵权人以较低成本就能躲过一劫,这会影响社会上知识产权保护风向,另外,被告在庭审中消极对抗法庭,拒不承认侵权事实,主观方面过错明显。第三,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大量第三方存证平台的资质有相应规定,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对第三方存证平台及存证流程有明确、统一标准,另一方面,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也需通过市场来自发优胜劣汰。


  作为本次模拟庭审审判长,王江桥表示,对于电子存证证据审查的司法标准,他个人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第一,由于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存证平台资质进行审查,当事人应选择资信度更高的存证平台;第二,对技术应采取开放和包容的态度,保证数据在提取、保存、传输三个环节中不存在任何篡改或者不安全的因素存在的情况下,无论用何种技术实现,均可对电子数据真实性进行认定;第三,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采取技术手段所提供的电子数据应当作一个完整的技术说明,使法官在司法裁量中对电子数据的真实合法性作出合理客观的评价;第四,由于第三方电子存证机构相较于公证处而言,中立性容易得到质疑,基于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取证设备的完整性以及取证步骤及操作标准也至关重要,因此原告举证责任完成,被告应该提供相反证据。


  此外,王江桥还表示,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至今也面临两大难题,一是让所有证据都无纸化,二是保证证据电子化过程中不存在篡改可能性。为此,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年4月10日宣布全国首个大数据深度运用电子送达平台全功能上线,并同时发布《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程(试行)》。同时,希望建立电子证据审查司法标准。


  企业法务人员表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频发,其中最大的特点之一是网络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具有不特定性,且稍纵即逝,需随时随地进行固化。相较传统存证方式而言,电子存证可以让企业在办公室就能完成证据固化,便利高效,很好地满足了时效性强的需求。


  据了解,此次活动由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院策划,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中国政法大学电子证据研究中心联合主办。此次模拟法庭活动对电子存证实务应用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明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论证,对推动新经济新技术产业变革背景下传统存证技术的创新和改良,更好地降低维权成本,具有积极意义。(柯 克)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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