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线上溢价销售有待版权规制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6/11 16:41:00

  2017年,全国图书零售市场快速发展,市场规模约803.2亿元,比2016年增长了102亿元,同比增长14.55%。实体书店规模基本稳定,同比增长2.33%;网店整体增速放缓,同比增长约25.82%。有些行业人士曾提出,应响应我国发展实体经济的经济战略,抑制线上书籍销售。不过,线上销售具备选购便利、相对廉价以及几乎不会与实体店书籍存在质量差异的三大优势,这使得众多消费者依旧青睐线上选购的模式。但同时,图书线上溢价销售情况也应受到规制。


  以王迁教授的《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与陈锦川法官的《著作权审判》为例,两本书在“亚马逊”上线销售不久便被抢购一空。但在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仍然有销售正版图书。然而,这些正版书籍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被销售者溢价出售,造成了令人咂舌的“炒书”现象。笔者通过搜索发现,《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定价39元,最高溢价到489元;而定价70元的《著作权审判》最高溢价到790.2元。


  线上第三方平台以超过10倍的价格销售脱销书籍,无疑不利于图书行业发展。然而,这一市场行为却没有得到有效的规制,甚至成为公众默认的潜在市场规则。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众获取内容途径的多元化。公众可以采取不购买而退而求其次的方式,比如从图书馆借阅、阅读电子书,公众并不会因此寻求法律救济;其次,销售者和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也认为“炒书”是单纯的市场行为,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不应设定强行性规定;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著作权法没有明文设置“不得溢价销售”的类似措辞,并且行政法、刑法上也没有很好地衔接,这导致了溢价销售侵犯何种法益的问题无法明确,难以明确为这一现象寻找到合适的诉讼主体。


  对此,笔者认为,线上图书溢价销售行为实有规制的必要。原因如下:一方面,作者不能获得相应的分成,无法从图书的溢价销售中获得财产上的额外收益。大陆法系传统的立法中规定了追续权制度,即作者可以从自己作品的利用过程中不断获得报酬。如果作品载体在转手或再次发行过程中价值增加,作者有权获得分成。追续权是一种著作人格权,其目的就在于最大程度尊重作者的创作价值。我国立法采用“发行权穷竭原则”,一旦图书等作品首次销售后,作者便不能从再次销售中获得利益。从立法价值上说,这不利于激发作者的创作动力。另一方面,溢价销售导致资源闲置,不利于知识共享。从线上第三方交易平台对于上述两本溢价书籍的销量来看,供货商囤积的书籍并没有轻易销售出去。原本消费者可以通过低价购买作品载体就能欣赏到图书内容,而资源的闲置使得作品价值传播的目的无法实现。溢价销售的行为显然打破了原有的平衡。


  如何规制这一现象?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寻找解决路径:一是在现行立法框架下寻找完善的方法。作者之所以找不到对于溢价销售的请求权基础,原因是现行立法规则的不清晰。这是法律解释与适用的问题,而非立法本身存在瑕疵。著作权法是以保护作者著作权为核心的,在公共利益上采取了原则性的条款进行规定。此外,虽然我国采用“发行权穷竭原则”,但出租权的规定是一个例外,国外甚至设有出借权、追续权和取回权让作者控制载体发行之后的获利行为。溢价销售实际上是有损作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来对线上溢价销售进行管控。第二种思路是在著作权相关立法中明确定价规则,可以参照德国的模式,即一旦作者与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出版社就应当标准定价。他人溢价销售必须获得作者的同意,且应当与作者分享利益。从作者的角度考量,10倍溢价显然不利于书籍销量的增加,作者一般不会同意类似行为,这样就可以从私权保障的角度维护公众获取作品的利益。(陈虎)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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