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需保护,专利莫忽视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6/21 10:24:00

    65日是世界环境日,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环保技术的专利侵权纠纷案。

 

  该案原告是武汉峰境磁选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峰境公司),其研发了一项可以对尾矿进行综合利用的技术。随后,其发现,被告上海磁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磁鹰公司)制造的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遂将其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余元。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上海磁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武汉峰境公司的专利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0万余元。

 

  前员工盗取环保技术

 

  我国是矿业大国,开发利用好长期累积的大量尾矿,并使其变废为宝,对促进矿产资源充分利用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该案涉案专利便是一项对尾矿进行综合利用的技术。20096月,武汉峰境公司提交了一件名为一种构成永磁全作用面的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于20111228日获得授权。

 

  20144月,武汉峰境公司与襄阳龙蟒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合作协议,襄阳龙蟒公司在此期间按约定使用涉案专利技术,并于每月按盈利比例支付专利许可费。然而,襄阳龙蟒公司于20167月突然停止履行合同。武汉峰境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上海磁鹰公司所生产的涉嫌侵犯武汉峰境公司专利权的产品置于襄阳龙蟒公司。此外,上海磁鹰公司还将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给河南佰利联公司。

 

  武汉峰境公司与南非嘉能可公司已合作5年。20169月,南非矿业机械展销会召开,上海磁鹰公司参展并对外发放公司宣传册。武汉峰境公司发现,上海磁鹰公司在展会上提供了宣传资料,其所用照片和技术数据均为武汉峰境公司提供给南非嘉能可公司的技术设备的现场照片以及实验数据资料,上海磁鹰公司还向多个当地企业寄送了被控侵权产品的资料,明确表示愿意出售该产品。

 

  武汉峰境公司经调查发现,上海磁鹰公司成立于20162月,其中2名股东在武汉峰境公司工作十余年,知晓武汉峰境公司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及武汉峰境公司的客户资源,另有1名股东是武汉峰境公司专利产品的设备委托制造商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通过为武汉峰境公司提供设备加工服务,知晓武汉峰境公司的专利技术特征。

 

  武汉峰境公司认为,上海磁鹰公司制造了侵犯武汉峰境公司专利权的产品,并已对外进行了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了武汉峰境公司的专利权,故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海磁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老东家维权一审获胜

 

  庭审中,上海磁鹰公司承认被控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前序部分和其中3项技术特征,但认为不具备技术特征靠自身磁力吸附到导磁体表面上相邻两位微小永磁体极性相反,组成开放磁系,这是双方的争议焦点。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上海磁鹰公司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永磁体和导磁体在不采用粘结剂的情况下可以吸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汉峰境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完整作用面”“没有付磁块的技术特征是主要区别技术特征,避免使用粘结剂属于涉案专利的技术效果,并非使得涉案专利获得创造性的技术方案,且武汉峰境公司并未在《无效答辩意见》中明确陈述涉案专利不使用粘结剂。法院据此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具备武汉峰境公司专利中靠自身磁力吸附到导磁体表面上的技术特征。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上海磁鹰公司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永磁体间不存在介质,相邻两个永磁体极性相反,但认为武汉峰境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描述的组成开放磁系应当解释为磁体表面裸露,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发明目的来解释磁体裸露,显然不是为了组成开放磁系,而是为了解决作用面磁力无损失。据此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组成开放磁系,且相邻两位微小永磁体极性相反,与武汉峰境公司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同。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并据此认定上海磁鹰公司制造并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给襄阳龙蟒公司、河南佰利联公司,构成制造与销售侵权。此外,上海磁鹰公司在境外展览会上推销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还构成许诺销售侵权。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上海磁鹰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并赔偿武汉峰境公司经济损失113万余元和合理开支7.5万元。针对一审判决,上海磁鹰公司和武汉峰境公司都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本报记者  冯飞  通讯员  陈颖颖)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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