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书”会侵犯“追续权”吗?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6/29 9:31:00

    近日,脱销书籍天价销售的现象引发业内讨论,即线上第三方平台以超过10倍的价格销售脱销书籍,需要得到有效规制。在支持的声音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大陆法系传统的立法中规定了追续权制度,即作品载体在转手或再次发行过程中如价值增加,作者有权获得分成,这种追续权是一种著作人格权,其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尊重作者的创作价值,而我国立法采用发行权穷竭原则,这不利于激发作者的创作动力。笔者认为,溢价销售的行为的确需要规制,但这种观点却值得商榷。

 

  追续权一词源于法文Droit de Suite,本是有形财产法的术语,是指物权的所有人对其不动产作为质权标的物时的追及权,后来这一术语被延用到了著作权领域。可见,追续权自诞生之日起就被打上了物权的烙印,它的基本含义是:当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买人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该作品的作者有权从此差额中分享一定比例的金额。在规定追续权的两大法系国家中,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是法国、德国和意大利;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美国版权法虽然没有认可追续权,但是加利福尼亚州却将追续权纳入该州的法律。总之,从历史起源来看,追续权是财产权,并非人格权,更不是著作人格权

 

  此外,追续权的适用从世界范围来看也仅限于艺术作品的原件,一般的图书并不包含在其客体范围之中。这一点从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也可见一斑。草案关于追续权的部分规定,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专属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从适用对象看,草案规定的追续权包含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以及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但并不包括一般的出版图书,因为那些是图书作品的复制件而非原作手稿。由此可以看出,即使作品载体在转手或再次发行过程中价值增加,如果不是艺术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即使再畅销或者脱销,作者也不能依据追续权而获得分成。

 

  追续权为何可以突破发行权穷竭原则?在著作权法上,发行权穷竭原则是指权利人一旦将作品载体合法置于流通领域以后,他人再次转让的行为不受权利人干预,该原则世界通行,并非我国独有。那么,对于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以及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为何可以突破发行权穷竭原则呢?究其实质,在于包含于作品原件中的潜在价值在原件交易时并没有得到体现,而这部分价值根据分配正义的原则应当归属于作者。这部分增值的原因来自于与作者本人的亲缘关系,不能物理复制,不能技术转移,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和收藏意义,其潜在价值虽然在合同订立时不能为双方所充分预见,但却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展现。

 

  追续权著作人格权吗?如前文所述,追续权是基于原件的物的价值显著变动而产生,其外部原因缘于作者在艺术生涯中不断地提升自己的知名度,使得艺术爱好者产生了不惜代价收藏其作品的市场需求。值得注意的是,爱好者希望收藏的是作品原件而非作品复制件,因为作品复制件早已在社会上以各种形式得到广泛流传并且获得的边际成本趋向于零,这反映出爱好者真正感兴趣的并非仅仅是作品内容本身,而是和作者创作有亲缘关系的原件,因为在技术时代单纯对作品内容的鉴赏通过复制件同样可以实现,而无需花费天文数字的价格购买原件。从增值的原因不难看出,这项自诞生起就被打上物权烙印的权利并不关心对作品内容再现的控制,而是为了实现第二次财产分配的正义。由此可见,比起人格权,追续权更应归入财产权或著作财产权而非人格权或著作人格权的范畴。(袁博)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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