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新语”月饼礼盒侵权案二审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 人民网
发布时间: 2018/7/6 13:20:00

  “面包新语”月饼包装礼盒深陷著作权归属纠纷已历时两年之久,近日终于尘埃落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法驳回涉诉双方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该案缘起于2016年3月,“BreadTalk 面包新语”品牌持有者上海新语面包公司与上海锦恒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电话沟通,希望该公司能为其设计多款当年月饼外包装礼盒和配套手提袋,并通过邮件提供了相关设计素材。随后,双方经过多次邮件与微信往来,就“品月”“名月”“新月”等5款礼盒设计稿达成一致,锦恒公司据要求完成打样、交付并提出报价,但新语面包公司内部人员变动,此事便不了了之。后锦恒公司发现“BreadTalk 面包新语”品牌销售的5款月饼套装使用了其最后提交给新语面包公司的设计,并通过新语餐饮公司委托生产销售。遂向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两公司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据锦恒公司总经理李建春披露,该公司长期为高档酒店、大型企业设计和印制月饼礼盒包装,在业内素有盛名。此事件发生后,该公司多次主动与被告交涉,一审法院也多次主持调解,均因被告原因未能达成和解。李建春表示,打这场官司就是为了保护设计成果和付出,维护设计行业的知识产权权益。


  二审审理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把双方争议归纳为三个焦点:一、锦恒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涉案作品是否系委托创作作品;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是否侵害了锦恒公司主张的涉案作品著作权;三、如果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构成侵权,一审判决两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否应予维持。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法院认为,首先,一审法院已经就“帽子+星星”和“帽子+星星+兔子”图案包含的元素、各元素在作品中的位置角度、整体构图布局等进行了详细描述,并认为涉案作品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同。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新语面包公司提供给锦恒公司的原作品中包含了兔子、帽子、灯笼、星星等独立的图形素材,锦恒公司在创作中对上述素材进行了择取、组合,并赋予了新的位置布局和色彩搭配,并非对原作品的简单删除与复制,所形成的涉案作品系具有独创性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因此,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关于涉案图案不构成作品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未予采纳。其次,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锦恒公司与新语面包公司邮件往来情况及双方于2010年、2011年签署的《月饼礼盒包装印刷加工定作合同》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新语面包公司委托锦恒公司设计制作用于月饼包装的美术图案,同时要求体现所提供的原作品的概念和元素,故涉案作品系委托创作作品。涉案作品中的“帽子+星星+兔子”已于2016年6月14日由锦恒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完成了作品著作权登记,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与锦恒公司对涉案委托创作作品的权属存在约定,故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由受托人锦恒公司享有。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关于涉案作品为改编作品的上诉意见和理由,二审法院亦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锦恒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新语面包公司将涉案作品权属信息移除后发送给第三方刚奇公司,由刚奇公司完成被诉侵权包装盒的制作,系在明知涉案作品权利人为锦恒公司的情形下,未经许可在被诉包装盒上使用涉案作品,新语餐饮公司未经许可销售含有涉案作品的月饼礼盒套装,上述行为构成了对锦恒公司著作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涉案作品并非改编作品,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关于改编作品著作权人不得对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相关上诉意见,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系将涉案作品用于月饼产品的包装装潢,商品利润与作品价值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联,锦恒公司提出应以月饼套装的销售单价、最低利润率以及销售数量为基数计算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实际侵权获利的计算方式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纳。在锦恒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新语面包公司和新语餐饮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涉案作品类型和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情节、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与范围以及以往合作中锦恒公司的获利情况等因素,并将合理支出和锦恒公司的打样费用在本案及其他相关案件中作为赔偿数额的一部分予以分摊后,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锦恒公司提出的关于赔偿数额过低,新语面包公司和新语餐饮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认定存在错误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均不予采纳。关于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为锦恒公司,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锦恒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包括署名权在内的著作权,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起到明确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作用,并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故一审判决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妥。新语面包公司、新语餐饮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二审法院亦不予采纳。


  7月5日,双方当事人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下达的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双方全部上诉意见,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苏悦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两审判决书论证严谨、说理充分,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其中法院在审理中对作品的性质作出了清晰的界定,有助于相关类似争议的解决。同时,相对以往案件而言,本案判决的赔偿数额有所突破。这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中央文件中所倡导的,对于恶意侵权事件,要依法加大赔偿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从而实现司法审判从补偿性赔偿逐步向惩罚性赔偿转变,有利于遏制侵权行为,彰显知识产权的价值。(沈文敏)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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