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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我想对中国保护地理标志法律制度进行简介。中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起始于1985年我国加入《巴黎公约》,对《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最初是以相关的行政形式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例如1987年10月29日,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函》,针对北京某食品公司使用“丹麦牛油曲奇”作为产品名称一案做出批复;1989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ne字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