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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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7/11 11:42:00

围绕地理标志的保护,美国和欧洲进行了多次博弈。通过分析研究这些博弈,对我国有什么启示呢?我觉得,一方面,我们要承认现有的商标制度下关于集体商标和知名商标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要出台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规定。大家知道,商标不强调质量,而是根据商标权人自己的意愿来进行保护。而地理标识的保护,是将当地的人文、地理因素联系在一起,这和商标保护模式的取向是不一样的。当然,我们也可以考虑对商标法进行修改,对统一的商业标识进行立法,将商标、地理标志、商号等商业标识等一并加以规定。此外,在未来,如果地理标志商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也要同时考虑配套出台二次审查、二此授权等问题,在这一过程中,申请人是否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有关相应的无效撤销、还有陪审委员会的设置、与商标法的衔接等,都需要进一步完善。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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