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切实增强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得感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7/12 16:01:00

  7月9日,第四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在山东青岛召开。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从3个方面对过去5年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了总结,其特别强调,我国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切实增强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得感。


  陶凯元指出,我国应依法保障权利人获得充分保护,要用足用好知识产权法律空间,依法保障知识产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获得充分和严格的保护;依法充分确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与其创新和贡献程度正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要充分考虑专利文件撰写的客观局限,合理解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实现专利权保护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著作权保护范围的确定,要正确划分著作权范围与公共领域的界限,实现作品保护范围与其独创性范围相协调。商标权保护范围的确定,要考虑市场实际,使商标权保护的范围与其显著程度、知名度等相适应。


  此外,我国还应妥善运用等同侵权、间接侵权等法律制度规则合理拓展知识产权保护空间。等同侵权和间接侵权是合理平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性与公平性的重要制度,是公平保护专利权的重要手段。对于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原创性成果,应妥当运用等同侵权,给予创新程度高的发明创造以更大的保护范围。专利领域中的帮助侵权以被帮助者利用侵权专用品实施了覆盖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行为为条件,既不要求被帮助者的行为必须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直接侵权行为,也不要求必须将帮助者和被帮助者作为共同被告。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还要切实保障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陶凯元指出,我国应坚持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作用,建立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运用的侵权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努力实现侵权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协调性和相称性,真正保障权利人恢复到无侵权行为时其应有的市场利益状态。权利人主张按照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计算损害赔偿,同时有可供参照的合理许可费的,损害赔偿数额原则上不应低于可比较的合理许可费。根据商标法、种子法等法律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正确把握“恶意”和“情节严重”要件,积极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提高侵权代价,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威慑力。(本报记者 冯飞)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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