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欲上市,高风险应重视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8/3 9:38:00

  积累用户3亿、月GMV(网站成交额)达到400亿元、估值高达300亿美元……成立不到3年的拼多多,发展速度令人瞩目。然而,在拼多多启动赴美IPO之际,业界出现不少不一样的声音,其中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尤为受到关注。

 

  根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7年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显示,拼多多的投诉量在电商品台中占到了14.56%。根据网络报道的关于拼多多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新闻有:售卖涉嫌假冒小米电视机,涉嫌假冒LV背包,涉嫌假冒知名品牌运动鞋和运动衣等。

 

  众所周知,美国对知识产权保护非常严格,知识产权纠纷和风险均需要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将对招股说明书中的知识产权部分进行十分严格的审查。在当前国际贸易环境下,即将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同其他电商平台一样,拼多多在保护知识产权上也进行了不少尝试。比如,建立志愿者买手队伍打假;设立消费者赔付金制度,并要求商家缴纳保证金,将假一赔十写进平台协议;通过大数据分析扫描侵权商品;联合第三方机构及政府部门共同打假等。

 

  然而,在笔者看来,这恐怕难以完全抵挡可能出现的其他法律风险。从目前披露的数据来看,拼多多的主要营收来自于在线广告及交易佣金。首先,广告展示的实质是替他人推销,电商的广告展示主要是以不同曝光量的展示位置,及向用户推送的方式来展示商户及商品。与搜索引擎不同的是,电商同时兼有交易平台及广告平台的属性,因此对其推荐的商户、商品的内容真实性及产品的问题应当具有极高的事前审查义务,高于搜索引擎商对竞价排名广告的审查。其次,拼多多系直接通过向商户收取交易佣金获益,如果商家被认定侵权,则拼多多因撮合交易直接获益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帮助)侵权。

 

  目前拼多多的一个主要举措是通过一系列的协议及保证金制度将相关责任交由商户承担,并设置了严格的事后处罚制度,但这一举措已经引起了不少商户的不满。事实上,拼多多这样的协议还可能存在其他法律问题,如我国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等。

 

  由此可见,拼多多充当的是替他人推销并对交易直接收取佣金的双重角色,目前其通过协议将售假及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主要交由商户来承担,笔者认为,这或有不妥之处:一方面其需要加强对商户、商品的事前审查义务,该义务的注意程度应该超过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其单方面地将赔偿责任推给商户,乃至对商户事后苛以重罚,也有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即将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

 

  在过去20年互联网蓬勃发展的大潮中,互联网大佬们都津津乐道的讨论快鱼吃慢鱼”“先野蛮生长,再合规治理的丛林法则。笔者认为,在愈加成熟的互联网业态以及日臻完善的法律监管大环境下,该观点需要重新审视和调整。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上市只是企业发展的其中一个里程碑而远不是终点,企业在发展伊始便需要摸索和建立真正符合市场需求且合法合规的商业模式。尤其是互联网企业,在发展初期便要对知识产权、内容监管等行业重点问题做好制度性的安排,用真正创新且经得起检验的商业模式来创造价值,而不是以上市融资为导向,投资人快速退出为诉求。否则,很可能导致整个商业模式在合规整改中一夜崩塌,而造成创业者、投资人、经营者、消费者皆输的局面。(林蔚)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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