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红蜜柚引纠纷,原告起诉索赔偿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8/8 9:39:00

    蜜柚是很多消费者喜爱的水果,近日,一种名为三红蜜柚的果实引发了一起索赔额达到50万元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因认为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下称润平公司)在其经营的商场内销售三红蜜柚果实,涉嫌侵犯了自己拥有的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蔡新光将润平公司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三红蜜柚繁殖材料的果实的销售,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据悉,今年上半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了两起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该案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公开开庭审理的首起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三红蜜柚被诉侵权

 

  据蔡新光出具的起诉状显示,三红蜜柚是其经过多年培育而成的植物新品种。20091110日,蔡新光向原农业部提交了植物新品种权申请。201411日被授予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CNA20090677.9)。

 

  蔡新光表示,三红蜜柚系柑橘属的一个水果品种,属无性繁殖,是由琯溪蜜柚芽变成红肉蜜柚(又叫红心蜜柚)后,再次芽变的新品种,它与红肉蜜柚明显不同,三红蜜柚除具有红色的果肉外,其海绵层和果外皮也均呈现出淡红色。

 

  日前,蔡新光发现,润平公司在其经营的商场内涉嫌向消费者连续、大量销售三红蜜柚果实。蔡新光认为,依据我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条,润平公司销售的三红蜜柚水果(果实)本身就是三红蜜柚繁殖材料的一种。在实践中,应用植物组织培养技术,利用果实中的细胞同样能够培养出完整的植株。另外,润平公司销售作为三红蜜柚繁殖材料的果实,不存在原告权利用尽的情形。蔡新光认为,润平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涉案双方激烈辩论

 

  对于蔡新光的指控,润平公司不认可,并进行了一一回应。

 

  润平公司辩称,其没有侵犯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等相关规定,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法院一般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属于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具体到该案,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其次,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为三红蜜柚,保护范围仅限于三红蜜柚可繁殖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的其他部分。而被告所销售的产品为蜜柚果实,该蜜柚果实并不属于三红蜜柚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

 

  再次,根据原告《民事起诉状》的陈述可以得知,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涉及的植物新品种并非通过植物果实或者植物果实种植即可取得,属于不可逆的植物繁殖方式。因此,涉案蜜柚产品不属于原告植物新品种的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因此,被告所销售的相关蜜柚产品不属于植物新品种的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所销售的蜜柚产品来源于第三方公司,具有合法来源。相关的案情事实及是否侵权、侵权责任的承担均应依法追加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提供给被告的产品是否属于原告所销售的植物新品种的树苗而结出的果实,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原告应承担举证义务,至少举证证明涉案产品非来源于原告拥有植物新品种的植物。润平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即便是法院最终认定其侵权,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也没有提供其索赔数额的计算方式等,原告提出的50万元索赔金额缺乏充足的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中将争议焦点归纳为:原告主张该案涉案权利的状态,包括权利的保护范围;原告指控被告的侵权行为方式及主张的各项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被告抗辩是否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各项诉讼请求有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等。双方围绕争议焦点,特别是三红蜜柚的果实是否属于新品种的繁殖材料,展开了激烈辩论。

 

  法院未当庭宣判,本报将持续关注该案进展。

 

 

(编辑:蒋朔)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