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姥姥”事件看作品的修改权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8/9 14:46:00

    前不久,上海市小学语文课文《打碗碗花》原文中的外婆全部被改成了姥姥,此事在网上引发热议。很快,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此事的处理意见:责成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研室会同上海教育出版社迅速整改,向作者和社会各界致歉,并与作者沟通,将该文中姥姥一词恢复为原文的外婆一词,同时依法保障作者权益。

 

  那么,在上述处理意见中,所谈及的作者权益,具体指什么内容呢?笔者认为,其涉及的是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修改权。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在著作权体系中,修改权与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共同构成了作者的著作人格权体系。具体而言,修改权指作者自己或者授权他人对其作品的内容、文字进行改动、润色或增删的权利。而未经作者许可进行的修改,很可能歪曲作者原意并影响作者声誉,因此,出版者对图书的修改、删节,需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作者许可。

 

  但是,在报纸和杂志的出版中,编辑们经常需要对作者的稿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为了降低编辑因此可能被作者起诉的风险,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相对于图书,这里显然放宽了对于编辑的要求。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内容的修改,则仍须经作者许可,和图书修改的标准相同。那么,文字性修改和内容修改这两种修改形式,如何区分呢?对此,业界存在一种典型的认识误区,即认为区分标准在于修改数量,如果修改的文字不多,则属于文字性的修改;反之,如果修改数量较多,则属于内容上的修改。

 

  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并不妥当,以下举一个画龙点睛的故事予以说明。唐朝《历代名画记·张僧繇》记载,张僧繇曾在墙壁上画了四条龙,但没有点眼睛,他对人们解释说:一点眼睛龙就会飞走。人们都认为他是在炒作,有人就点了其中一条龙的眼睛,没想到,这条龙真的飞上了天。这个故事说明,决定作品灵魂的不在于表达的数量,因为相对于龙全身,眼睛所占篇幅非常之少,但却是关键和核心。因此,如果张僧繇生活在当代并画了一条完整的龙,他的作品被别人未经许可删除或改变了龙眼,同样会涉嫌侵犯作品的修改权。遵循同样的逻辑,对于文字作品的修改,文字性修改和内容上的修改,其区分关键不在于修改的数量,而在于修改的效果是否影响、改变了作品的核心、关键或灵魂。

 

  事实上,数量标准不但影响人们对于文字作品文字性和内容的修改的区分,同样影响人们对于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分。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实践中,有一种常见的观点认为,破坏作品完整一般是对他人作品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以至于达到了歪曲和篡改的程度。换言之,对于他人作品篇幅较小或者内容较少的修改,只会涉嫌侵犯修改权而不会涉及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从表面上看,这种认识不能说没有道理,然而从学理上看则站不住脚。因为实践中仅仅对他人作品作篇幅较小的修改,也可能会构成歪曲和篡改。例如,著名法国画家杜尚有一天突发奇想,在达芬奇创作的《蒙娜丽莎》上给画中人物加上了两撇山羊胡,顿时使得画面极具荒诞色彩,而画中美人闻名于世的神秘微笑也顿时消失无踪。在这次著名的篡改行动中,杜尚的演绎似乎在暗喻、嘲讽原来的画面并不像人们普遍认为的那么美好和纯洁。如果设想达芬奇和杜尚均生活在如今,并且达芬奇并不宽容这种对原作主题的篡改和发挥,则杜尚的这种行为首先就涉嫌侵害他人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尽管相对于整个画面篇幅,这个改动可以说比例很小。由此可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分,同样与修改数量、比例没有直接关系。(袁博)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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