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起诉百度侵权 共获赔1.25万元

文章来源: 海淀法院网
发布时间: 2018/8/10 17:46:00

  因认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播放视频节目作品《一郭汇》,“今日头条”运营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分别将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分别向字节跳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25万元。


  原告字节跳动公司诉称,其是视频节目作品《一郭汇》的著作权人,合法享有《一郭汇》作品的完整著作权。除西瓜视频外,原告未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节目。百度在线公司为“好看视频”App(安卓端)的开发者,百度网讯公司为“好看视频”App(苹果端)的开发者,同时百度网讯公司为“好看视频”的运营者。二被告共同向用户提供“好看视频”App的下载、安装、运营和相关功能的更新、维护。原告发现,二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一郭汇》节目内容以相同标题名称发布至“好看视频”App,并为其用户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原告要求判令二被告分别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万元。


  被告百度在线公司和百度网讯公司共同辩称,认可原告对涉案视频的权属,“好看视频”App主要是以短视频为主,主要是ucg模式,基本为用户上传。经二被告反复查找,因“好看视频”用户上传入口统一在百家号,后台信息量较大,现仍未查找到涉案视频的上传者信息,对此二被告愿意承担责任。认可百度在线公司是“好看视频”App安卓端的开发者,百度网讯公司是苹果端的开发者,原告虽起诉的是两个端口,但实际上是一个侵权行为。二被告于2018年5月17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5月25日删除措施生效,26和27日为公休日,28日至公证处做了删除公证。关于诉讼请求,因涉案视频已经删除,故判令停止侵权一节已无必要;由于二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人身权,故二被告不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关于涉案视频的性质,原告制作的涉案视频,仅是对郭德纲讲述、聊天过程及周边环境的简单连续摄像,每段视频的场景单一、内容简单、创作程度不高,与法律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创作高度不符,故涉案视频应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录音录像制品。涉案视频在被告平台播放次数少,且涉案视频仅为时长15分钟的脱口秀节目,故原告的索赔数额过高,请法院酌情裁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视频为《一郭汇》脱口秀综艺节目中的一期,以饭局为主题,由知名相声演员郭德纲担任主持人,与两位嘉宾一起围绕主题讲述、讨论与之相关的话题,在节目结尾处嘉宾还会向主持人提问,由主持人回答,视频播放中有解说字幕、画面插播、画外音、镜头切换及特写等。故虽然涉案视频长度较短且场景固定,但涉案视频节目主题明确,亦通过镜头切换、画面选择拍摄、后期剪辑等过程完成,其连续的画面反映出制片者的构思、表达了与主题相关思想内容,具备较高的独创性,已经不同于机械方式录制的录像制品,故法院认定涉案视频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结合涉案视频的署名情况及作品登记证书记载的情况、今日头条有限公司的说明函等,在被告认可原告对涉案作品权属的情况下,法院确认字节跳动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作为“好看视频”App两个端口的开发者,虽辩称涉案视频系网友上传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故其应当对未经原告许可提供涉案视频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字节跳动公司有权要求百度网讯公司及百度在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鉴于字节跳动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本案所控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或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的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制作情况、视频时长及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的过错程度、使用方式等因素,对二被告应赔偿的经济损失予以酌定,不再全额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字节跳动公司主张二被告应刊登声明为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由于字节跳动公司明确该项诉求的依据是被告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此为著作财产权的范畴,故字节跳动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缺少法律依据,法院无法予以支持。字节跳动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因公证书公证了包括涉案视频在内的多个视频,法院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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