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知识产权制度和发展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8/29 13:53:00

  一、非洲知识产权发展状况


  随着知识产权在全球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发展中逐渐发挥主导地位,欧美主要知识产权发达国家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加上目前亚洲和南美洲等新兴国家都采取积极手段,将其国内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非洲国家近年来也逐渐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等相关问题,但对非洲国家来说,在其所继受的传统财产权法中,对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的观点,其实早已存在。比如在尼日利亚早期相关立法中,规定无形资产为家族、部落、一定年龄的人或特定性别、宗教、专业行业协会、族中长老或酋长以及国王所有。前述立法目的是在将过去非洲部落间有关宗教、巫术信仰以及基于前述原因下的集体管理权力得以通过无形资产有关权利的立法取得合法性。但在今日,非洲国家间对知识产权立法则有其更为宏伟的目标,是希望通过知识产权的国际接轨,强化非洲共同市场的建构。因为知识产权在非洲共同市场中,对消除商品和服务自由流通的壁垒具有关键地位。非洲知识产权区域联盟,包括“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和“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以及地理性质的“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UMA)以及其他单独立法国家等。


  二、非洲区域工业产权组织(ARIPO)


  1.简介


  ARIPO是应非洲英语国家发起所成立,目的在于结合非洲英语国家共同资源,建立区域性的统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1973年,联合国非洲经济委员会(UNECA)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亚的斯亚贝巴(Addis Ababa)和日内瓦的联合国非洲经济委员会总部通过“关于设立非洲英语国家(ESARIPO)工业产权组织协议”,前述协议也就是1976年12月9日赞比亚卢萨卡外交峰会通过的“卢萨卡协定”(Lusaka Agreement)。1985年12月ARIPO更进一步修订“卢萨卡协定”,开放所有非洲国家(包括UNECA成员国和非洲联盟成员国)申请为该组织成员的资格。ARIPO在当时也由“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frican Regional Industrial Property Organization)负责,以符合非洲知识产权发展的愿景。ARIPO目前有16个成员国,包括博茨瓦纳、冈比亚、加纳、肯尼亚、莱索托、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塞拉利昂、索马里、苏丹、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和津巴布韦,总部设在津巴布韦的哈拉雷市。ARIPO目前也正努力加强非洲知识产权管理,尤其是鼓励南非和尼日利亚加入。


  ARIPO最初创建主要仅是为了将成员国有关工业产权行政管理资源集中,以避免重复的财务和人力资源使用,但自成立后基于该协议的相关知识产权申请和审查数量不断的增加,ARIPO也逐渐随之扩大到承担会员国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最高管理部门为该机构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及各相关行政管理业务委员会,理事会成员为各会员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人担任,并根据“哈拉雷和班珠尔议定书”有关规定,设置知识产权复审委员会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的复审。


  2. “哈拉雷议定书” (the Harare Protocol)


  1982年12月10日,ARIPO行政理事会通过专利和工业产品外观设计议定书,又称为“哈拉雷议定书”。该议定书主要授权ARIPO专利和外观设计的注册取得条件,同时并代表成员国负责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专利与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向ARIPO有关注册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或向成员国工业产权局提出申请。同时,为确保各会员国工业产权局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上的独立性,同时授予各会员国工业产权局对其申请在该国内生效的工业产权申请案,在ARIPO收到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以书面通知ATRIPO不同意该申请案。但前述不同意注册通知,必须以该工业产权(在此主要指专利)申请不符合注册登记申请国相关法律对该发明不符合专利申请要件,而不同意其申请为限。也就是说其它人如果对该专利申请有异议的,应该独立向申请注册国工业产权局提出异议,该国工业产权局认为异议符合条件的,则向ATRIPO提出异议。ATRIPO在收到申请案的异议期过后,如无异议则允许该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实质审查时间为六个月,符合有关条件的则授予专利权(但该专利权仅在ATRIPO同意其专利申请符合条件的会员国内生效,没有在注册生效国家公告名单内的其他国家,该专利权则不生效)。申请人如对前述专利申请注册生效国家名单与申请注册生效国家名单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ATRIPO同意注册生效国家名单的三个月内,单独向申请注册国名单内ATRIPO未同意生效国家的工业产权局提出异议,要求重新以该国相关国内法律规定为依据重新审查。如该国工业产权局支持该异议,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则可以单独视为该专利在该国内有效。“哈拉雷议定书”也适用PCT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通过PCT渠道注册的专利也具有与通过“哈拉雷议定书”注册程序取得的专利权具有相同效力,如果PCT规定与“哈拉雷议定书”规定有冲突的,则以PCT规定为主。


  3.“班珠尔(Banjul)议定书”


  在商标方面,ATRIPO行政理事会在1993年11月19日通过“冈比亚班珠尔商标议定书”,规定了类似“哈拉雷议定书”的知识产权备案制度。根据班珠尔议定书,申请人可以在其中一个缔约国商标主管部门提出商标申请,申请人同时可以在班珠尔申请中选择其他希望同时申请的国家。注册登记申请国的商标局在收到申请后,则对该商标申请先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审查的,受理该商标申请国的商标局,按“班珠尔议定书”有关规定,同时分送其他选择申请国的商标局进行审查。班珠尔商标申请的异议期为12个月,与哈拉雷专利申请相同,其他人可以在该商标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向其申请注册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与哈雷拉专利申请不同的是,班珠尔商标申请异议期(12个月)后,ATRIPO则按各申请国意见,公告商标注册生效国家名单,ATRIPO不再进行任何审查。另外,如果申请人已经在ATRIPO会员国取得商标注册,也可以向ATRIPO提出将前述已生效商标注册适用生效包括其他会员国。因此,企业在非洲国家的商标布局上,应该至少在一个ATRIPO会员国取得合法商标注册,这样日后在其他ATRIPO国家提出商标申请时,可有效减少商标申请注册时间(约六个月内时间),以实现商标布局的时效性。


  另外值得注意的趋势是,虽然目前欧洲专利并未同时与哈雷拉专利共同生效,但近年来欧洲专利局(EPO)通过多个免费项目合作,将EPO所采用的相关知识产权审查系统(包括专利、商标与外观设计,预期在未来,该系统将逐步成为ATRIPO的知识产权审查与行政管理系统)提供给ATRIPO各成员国使用,借以提高已取得欧洲专利的专利权人在ATRIPO取得专利权的几率与效率。因此,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欧洲专利的取得与否,在未来也会间接影响其在非洲的专利布局效率。另外,ATRIPO在前述系统下也提供所谓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筛选提供服务”(SDI),可以定期有偿提供特定企业在ATRIPO公告的相关最新技术和有关信息,提供申请服务方即时了解其竞争对手在ATRIPO成员国的有关技术信息与专利布局动态。著作权方面,2002年8月在马拉维Mangochi举行的第八届ATRIPO部长理事会中,将ARIPO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扩大到版权及相邻权,包括文化遗产认定和民间文学艺术等。目的在于促进其会员国著作权管理系统纳入WIPO/WCT和WPPT相关规范内。


  三、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rganisationAfricaine de la PropriétéIntellectuelle,OAPI)


  1.简介


  OAPI主要是指1962年前,运用法国知识产权法的大多数法语非洲国家所组成的知识产权组织。在前述非洲国家脱离法国殖民独立时,多数国家认为在专利方面需要建立一个共同的行政管理机构。因此,过去受法国工业产权局(INPI)管辖的非洲法语国家,根据1962年“利伯维尔协定”(Libreville Agreement)同意成立“非洲和马达加斯加工业产权局”(the African and Malagasy Office of Industrial Property)。OAPI成员国包括:喀麦隆、贝宁、布基纳法索、中非共和国、刚果、乍得、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 (象牙海岸)、马里、毛里坦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赤道几内亚、科摩罗(共17个)。前述非洲法语国家,随即在“1977年3月2日中非共和国班吉(Bangui)修订会议”通过OAPI的设立协议(又称“班吉协议”)。“班吉协议”在1999年2月获得进一步修订,决定将OAPI总部设在喀麦隆雅温得(Yaounde,Cameroon)。OAPI会员国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主要承袭《1909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OAPI主要由三个部门组成,包括:(1)由OAPI成员国代表组成的行政理事会,主要负责有关协议和实施条例的制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监管、相关知识产权国际协议的履行和有关财政工作;(2)复审委员会,从OAPI代表中抽签选出三名委员,主要负责对工业产权申请案的驳回、工业产权撤销、工业产权展期、工业产权注册复审裁决和异议等;(3)总部,由成员国选举总干事一名,负责OAPI的行政管理工作。


  2. “班吉( Bangui )协定”


  “班吉协定”在知识产权不同领域,分别制定实质和形式审查的有关规定,以附件方式(有10个附件)分别规定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和服务商标、工业设计、商品名称、地理标志、文艺财产、不正当竞争和集成电路布局(拓扑图)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等。申请人向OAPI申请专利、实用新型、商标、服务标志、工业设计、商品名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注册申请,可以按巴黎公约、PCT和班吉协定有关规定向缔约国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有关注册申请。前述相关工业产权国际协议成员国相关部门可以在收到注册申请后五日内,依协议有关规定将申请案送交OAPI,申请人在任一个OAPI会员国提出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时,即视为同时在所有OAPI会员国提出相同申请。


  在OAPI成员国开展的知识产权申请注册仅能使用法语。OAPI成员国在商标领域内完全受OAPI约束,没有独立的商标制度,所以并不存在逐一国家注册的可能性,商标申请人只能通过OAPI注册。商标专用权从申请日起算,有效期10年,每次展期有效期为10年。值得申请人注意的是,在班吉协定附件七中有关文学和艺术财产对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有其特殊的规定。将文化遗产范围定义为包括民间传说、遗址、纪念碑和乐曲中与特殊时间和空间相关的民族特色的物质或非物质人为成果。所谓民俗指由特定团体所创造可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宗教、科学、技术和其他传统和产品。因此,如果向OAPI申请其成员国中生效的文学和艺术财产对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时,OAPI在进行申请形式审查前,会先要求会员国进行统一排查以说明其是否构成文化遗产。一旦被OAPI认定为文化遗产,涉及该文化遗产的使用与公开发表,必须先取得该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比如国内的旅行社在与OAPI会员国旅游同业合作,而使用有关文化遗产作为宣传内容时,则应该在合作协议或意向书中,要求合作方已经向该国国家旅游局取得使用有关文化遗产名称的使用许可。虽然OAPI要求所有会员国必须定期修正与公告前述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学作品清册,但在现实上也很难保证OAPI各会员国都按规定即时编造完整的清单。因此,中方在涉及这方面时,最好在相关合作协议上将取得许可的责任明文规定交由合作方负责,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四、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Union du Maghreb Arabe,UMA)


  “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成立于1989年2月17日,由摩洛哥、突尼斯、阿尔及利亚、利比亚和毛里塔尼亚等地处北非马格里布地区的国家组成,1994年11月,埃及正式要求加入。马格里布国家虽地处北非,但性质更贴近阿拉伯国家,因此在其知识产权相关制度与立法上更为贴近伊斯兰法,并且不属于ARIPO和OAPI的会员国,在知识权立法及制度上,各国有其独立的知识产权制度与法律。在知识产权法律分类上,埃及因为受到法国知识产权法的影响而采取统一的知识产法典,但多数的马格里布国家则采取分别立法的方式,包括阿尔及利亚、利比亚、摩洛哥、突尼斯等。多数马格里布国家在商标立法上采取以单独立法,如突尼斯和阿尔及利亚。在外观设计与标志方面则统一立法,如阿尔及利亚和突尼斯。在著作权方面,多数马格里布国家是把著作权和其相邻权都视为著作权,如阿尔及利亚和摩洛哥。


  1.著作权


  阿尔及利亚著作权法中对作品保护是采取作品完成的公示原则作为保护生效要件。《2003年阿尔及利亚著作权和邻接权法》第3条规定“原创文字和美术作品一旦注册或在媒体公开发表后,应该被授予权利保护”。前述保护对象的主体不应受到作品形式、显现方式和最后所有权归属或使用目的上的限制而有影响。埃及对著作权的保护是通过对有关定义的解释,进一步扩大埃及著作权法律的保护范围。其他马格里布国家如摩洛哥,对作品的定义和保护大致上都采取遵守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协定的原则规范。对多数马格里布国家来说,著作权对作者来说是法定的绝对权,其中的差异仅是对著作权取得是否在立法上强制采取绝对登记原则的差别。但对作者因为著作权所取得的著作财产权或人身权,则使将其一律视为既受权利,如《2000年摩洛哥著作权和邻接权法》第1条所列举的文字和美术领域内具原创性的创作,也是指该法第3条中的文字或美术创作作品。


  2.专利


  多数马格里布国家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基本可以分为正面定义、负面定义和同时采取正面定义和负面定义的方式。《2003年阿尔及利亚专利法》第7、8条对发明的定义,直接定义发明是指“为解决特殊问题,而在科技范围内由发明人提供解决方案的想法”,但该条也同时反面列举不构成发明和不授予专利的范围。其他马格里布国家如埃及、摩洛哥等则是对发明的专利要件采取负面列表式的立法,如摩洛哥专利法是将不被视为发明的范围直接负面列表,认为发明是在商品制作过程中,任何新的应用程序或组合可以对已知结果产生未知的在先技术。简单的说,几乎所有马格里布国家如埃及、摩洛哥和突尼斯等,在其专利法中授予专利的条件都要求发明应该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商业实用性。多数马格里布国家对新颖性的定义多半是采取原则定义的方式,如摩洛哥专利法中也是直接规定不是现有技术组成的部分,则该发明应该被视为具有创新性。部分马格里布国家对新颖性,则是倾向在法律上赋予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如阿尔及利亚专利法便是采取正面列表来定义何种创新才应该被纳入发明的范畴,而不将工艺水平或标准等纳入对新颖性的考虑。几乎所有马格里布国家专利法都认为创新应有普遍认同的使用价值,并且应该已经在优先权申请日或申请保护前,就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公开发表。多数马格里布国家专利法中对创造性的定义和对新颖性的定义在立法技术上采取相同的方式只有部分国家对创造性在条文中给予简短定义,如阿尔及利亚专利法认为“所谓创造性不应该局限在对工艺水平的直观性判断,还应该包括源自发明过程中的有关发明行为和成果”。其他马格里布国家如摩洛哥和突尼斯专利法则对创造性的条件赋予更明确的定义。如突尼斯专利法中认为“发明所谓的创造性并不是指单纯对技术在现有相关领域内的对比,还应该考虑到该技术在申请日或适用专利优先权主张时的实际情况。该技术的有关发展现状应该被视为一体,不仅包括对发明中是否具有独立的技术条件进行考虑,还包括该技术条件的组合或构造,是否明显为相关领域所必要”。


  3.外观设计


  马格里布国家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工业产权保护,规定在有关法律的保护条件中,但不赋予外观设计以定义,如《2001年突尼斯外观设计保护法》第2条规定“新的设计、三维形状或以相同设计但使用在不同商品上而存在差异的设计应该受到保护”。司法实践上,突尼斯法院通说认为前述的“差异”是指独特,是可以被辨认并且配置的创新元素,或者是通过外界所提供具特定性和新颖性效果的外观显现。部分马格里布国家是同时将外观设计的定义和保护条件一并规定,以阿尔及利亚、埃及和摩洛哥等国专利法为主。埃及知识产权法认为外观设计是任何不与颜色直接有关的二维或三维形状组合。该组合主要是提供给工商业使用的具新颖性的特殊外观。进一步来说,埃及专利法是将外观设计同时赋予新颖性和实用性两个条件,而将其视为与专利授予条件一致,阿尔及利亚和摩洛哥专利法也采取相同方式立法。


  4.商标


  部分马格里布国家商标法如埃及和阿尔及利亚对商标都赋予其明确的定义,如《2006年阿尔及利亚商标法》第2条第1款便将商标定义为“能够被用来构成具有商业标识的所有符号,例如构成名称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图案、区分商品件数或颜色的形式或组合等,其目的在于识别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埃及知识产权法》第63条规定“商标具有区别商品特征的特性,无论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表示特定名称的一种独特形式,如名称、单词、字母、数字、符号、号志、标志、素描、图画等明显结合文字和其他元素所构成的,用来识别或区分商品、特定行业组织,或明确指示商品的质量、来源、种类、保证、制造过程或服务等。通常情况下,商标应具有显而易见性”。


  有些马格里布国家则采取构成要件方式,如摩洛哥和突尼斯,《摩洛哥工业产权法》第133条中规定“商标或服务标识指的是一个标志或图形的指示效果,其可以被用来区分自然或法人的商品或服务”。同时《摩洛哥工业产权法》第134条更进一步规定“符合商标条件的标志,其显著特征是指应该具备能够和其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间建立必要的关联性和指示性,使消费者可以通过视觉明确认知”。《2007年突尼斯商标法修正案》第2条规定“商标或服务标识应该是一种显著的标志,足以被用来区分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例如通过单词、词组、姓氏、地理名称、假名、字母、数字和符号或图形等方式来显现”。突尼斯商标法中所谓的显著性特征,尤其是指该标志的特征与其所要呈现的商品、形状、色彩、音译、音乐、语句、质量、声音和服务等是具有区别性。通常情况下,商标必须符合商标授予的条件和注册登记的有效性。但多数马格里布国家商标主管部门在实践上因客观因素,确认商标有效时多半仅能从商标是否已注册来判断。因此,多数马格里布国家在确认商标有效性时,会从几个方面一并考虑,包括商标申请和使用目的是否符合所属阿拉伯国家中有关社会公共秩序的含意和其所属伊斯兰法派系教义中对道德风尚的要求以及商标实用性等。


  五、ARIPO与OAPI的发展与合作


  为促进非洲经济一体化和相关技术信息交流,ARIPO与OAPI在1996年11月18日签署“哈拉雷合作协议”,该协议要求这两个地区性联盟在知识产权领域及涉及非洲发展的其他领域间进行合作,主要包括特定领域内信息交换与人员交流,必要时双方可共同开展联合项目等,但实践上,由于历史与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这两个地区性联盟间的合作,在现实上更多是政治与文化的合作,而非知识产权立法的合作。OAPI的大多数成员国比较容易接受其他受法国殖民引入的同化文化,但对其他非洲国家来说可能很难。比如“班吉协定”中所通过的部分条款,实际上引起协定签署方中部分非洲国家反对。但是,也由于这两个地区性联盟的成立,使得部分财政紧迫的非洲国家得以借此建立其知识产权制度、签署有关国际条约,以符合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要求。尤其是1999年2月“班吉协议”的修正,确保其成员国得以遵守TRIPS协议。而在OAPI成员国方面也确保其遵守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PCT、“WIPO协定”和“TRIPS协定”的有关规定。虽然这两个地区性联盟在相关知识产权申请程序上存在诸多相似,但ARIPO成员国不同于OAPI会员国,ARIPO会员国可以单独向ARIPO要求拒绝该申请注册的知识产权在该国的注册生效,而OAPI会员国则无此权利。另外,OAPI有关协议规定了多种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学艺术和文化遗产等,ARIPO协议中则欠缺这方面的规定。但最近在ARIPO的某些申请注册案中,可以发现ARIP逐渐将注册申请扩大到版权、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学艺术领域的申请。由于任何国家或区域要积极参与全球经济的前提是必须具有足够的竞争力,而竞争力源自受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智力成果。因此,目前非洲国家也努力在版权产业的基础上,以生产和分销娱乐商品等方式,发展全球品牌、制药、生物技术和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商品。希望能够建立一个强大的区块链,不仅可以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而且能够在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多边条约谈判中增加其竞争力和优势,以朝向非洲共同市场的目标发展。(阿尔及利亚阿尔及尔第一大学国家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方立维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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