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知识产权维权路上“潜伏”的“暗礁”,《电子商务法》 5年磨一剑!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9/19 15:59:00

  

  

  根据《2017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2017年国内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71751亿元,预计2018年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将突破6亿人。市场蓬勃的背后,实际潜伏着知识产权纠纷的暗礁,“维权难、维权贵、维权慢”成为了诸多消费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心头难倾的苦水。有鉴于此,《电子商务法》历经四次打磨锤炼,终于“瓜熟蒂落”,以期为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撑。


  商户有照经营,清晰责任主体


  近年来,“代购”成为电子商务领域一股不容小觑的力量,从化妆品、轻奢包到婴幼儿奶粉通通都有代购的影子。然而,由于“代购”进入门槛很低,缺乏有效监管,“代购”行业假象横生,民间甚至有“十个代购九个假”的说法。


  当代购遭遇质量问题,买到假货的消费者和发现被仿冒品牌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却常常因为从事代购活动的主体没有任何商业登记信息而陷入“投诉”不能的尴尬境地。以诉讼为例,法院立案以掌握当事人确切的身份信息为要件,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及通讯地址;然而在电商平台内, “代购”往往用的是网名,更不会主动把自己的身份证信息、通讯地址等公开,如此,当事人身份信息难以确认,立案无门,更谈不上有效维权了。


  为此,《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以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为原则,以特定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主体不登记为例外。绝大多数电子商务经营者被纳入了登记与有效监管的范畴,消费者、知识产权人得以清晰、简便的确认当事人信息,维权路径得以疏通。


  细化维权流程,落实反馈时间


  在电子商务发展之初,为了鼓励创新、促进行业进步,我国确立了平台服务商的“通知-删除”责任,即平台服务商仅在接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却未及时履行侵权链接的断开、删除等义务时,才会承担相应责任。如此规定,初衷是平衡平台服务商、平台用户、知识产权权利人三方利益,在实践中却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平台服务商不是专业的法律裁判机构,在判断侵权事实时并不专业,为了避免因错误删除链接而遭到平台用户投诉,影响平台运营,其往往对“通知”提出了过高要求,致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困难;另一方面,市场上不乏别有用心的平台服务商,与侵权平台内经营者暗中勾结,在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时,刻意以“通知”的内容不足以使之确认平台内用户侵权为由,要求权利人反复补充证据,从而拖延断开链接的时间。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真正做到三者利益的平衡,《电子商务法》特别明确了“通知”标准,细化了“通知-删除”流程,添加了“公示”义务,并对权利方设置了投诉时限。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法》首先规定“通知”以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为标准,要求平台服务商在接到“通知”后先行断开潜在侵权链接,如此,可以有效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防止潜在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扩大;其次,《电子商务法》详述了纠纷双方就侵权事宜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流程,并要求平台服务商就各方意见及事件进展及时公示,上述规定使纠纷的处理曝露在公众视野下,更有利于事件处理的公平公正;第三,《电子商务法》规定如果平台内经营者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并发表相应声明,权利人需在收到相关声明的15日内投诉或起诉,防止由于权利人怠于处理纠纷而给无辜平台经营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综合上述,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法》在权责设置上,让平台服务商、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权利人相互掣肘,从而最终实现各方利益的整体平衡。


  重视“交易记录”,夯实赔偿依据


  电子商务纠纷中,“交易记录”不仅是侵权行为确认的基础,亦可能成为侵权规模的佐证、赔偿计算的依据。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权利人能力有限,在维权过程中往往无法全面掌握电子商务经营者侵权产品的全部交易记录,从而导致确认侵权规模难,全面获赔更是难上加难。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创造性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记录导致事实无法查明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上述规定有效缓解了信息不对称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的维权阻碍,使知识产权权利人全面获赔有据可依。


  总之,此次《电子商务法》出台,充分考量了实务中参与电子商务活动各方所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困境,有效从纠纷主体、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赔偿等角度做了合理限制,使电子商务活动得以更加规范地展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电商领域更切实有力。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 朱金元 张依晨 王平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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