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范使用的成语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8/10/22 12:22:00

    成语是中国汉字语言词汇中具有固定结构形式的词组或短语,其内涵丰富,历史悠久,简洁工整,便于识记,有利于中华文化的传播和发展,是中华文化中的一块瑰宝。对于由成语替换部分同音字或近音字后形成的词语,能否作为商标注册呢?前不久,法院的一纸判决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阐释。

 

  北京福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第40食物熏制、动物屠宰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标,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小蹄大作为成语的不规范写法,用作商标易对中小学生正确认知和使用成语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因此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北京福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为对成语小题大做的不规范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获准注册,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北京福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原告未提出上诉。

 

  该案为一起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汉字功福咖小蹄大作构成。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店面标志中显著突出小蹄大作四个字,易使社会公众将诉争商标与成语小题大做产生联系。有部分观点认为这种情形可以获准注册,且由于与成语呼叫相同或相近,更加便于消费者识别记忆。但笔者认为,商标标志是一种商业符号,也是一种文化符号,尤其是由汉字构成或者以汉字作为主要识别部分的标志,除应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外,亦应具有促进我国文化建设发展的作用。诉争商标属于不规范使用我国成语的标志,此种对成语不规范使用的商标标志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具有不良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201612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联合对外发布的新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法关于不良影响条款的规定是公序良俗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具体体现,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为目的,对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应当予以禁止。从法理的角度分析,法律具有指引、评价、预防、惩罚的作用,对于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指引,从而预防此种现象的出现,防止社会修复成本的增加也是商标法规定不良影响条款的立法目的之一。

 

  该案中,诉争商标对小题大做成语进行不规范使用的行为,不利于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播和发展,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此前类似案例法院基本作出了一致的认定,诸如灯峰造极”“百衣百顺”“爱屋吉屋等商标,均被法院认定属于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未获准注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杨钊)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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