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富文: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9/3/12 10:50:00

  “涉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攀升,致使权利人的利益难以受到保护,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和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甚至是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3月10日,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巩富文看来,目前,我国涉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网络本身的特征决定了网络侵权案件极易发生、举证困难、侵权责任难以落实,增加了保护的难度。网络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得任何网络用户都能轻易复制、下载、转载权利人作品,侵权行为极易发生;网络的即时性容易导致网络侵权证据难以固定,如果不及时进行保全,很有可能转瞬即逝,且保全一般须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增加了难度和成本;网络的匿名性则使网络虚拟身份与现实真实身份无法一一对应,从而为侵权责任主体认定增加了难度,也使侵权行为人受到舆论监督的可能性降低,导致社会道德约束乏力。


  “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完善,这是法院审理该类型案件面临的另一大难题。”巩富文介绍,目前电子证据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电子证据审查认定、赔偿数额具体确定都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导致实践中许多侵权案件处理起来无法可依。


  如何加强网络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对此,巩富文建议,我国应继续推行网络实名制,并从技术和制度层面克服实名制带来的风险。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推行网络实名制,有利于对侵权责任主体进行追责,也对网络用户的活动产生了约束,但也容易使各个互联网平台成为黑客攻击的目标,增加网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因此,各大互联网平台应尽快从技术和监管两个方面完善自己的防御系统,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互联网用户的信息安全,同时要从技术上解决验证个人身份与终端的一致性问题,对冒用他人身份证注册账号的行为要实行相应的监管和惩罚制度。此外,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应借鉴先进国家的网络侵权立法,适应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要求新趋势,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网络活动的健康运行。


  在互联网环境下,如何利用新兴科技手段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对此,巩富文建议,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除使用传统的标注作者或发表版权声明外,可采取电子签名、电子水印、密码锁、反复制设备等技术手段,防止网络用户随意复制、下载或转载权利人作品,有效减少侵权行为发生。在电子数据存证和保全方面,可依靠第三方电子证据平台等技术手段破解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认证难问题,为审判实践提供科技支撑。


  此外,巩富文建议,我国还需增强全社会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未来全球竞争的关键是知识产权竞争,我国应提升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本报特派记者冯飞)

 


(编辑:汪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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