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消费 信用护航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9/3/15 15:09:00

  编者按:3月15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信用让消费更放心”是今年的主题,如何强化信用意识,创新维权机制,进一步加大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那么,相关政府部门应在打假维权过程中承担哪些责任?企业在诚信经营的同时如何打造品牌形象?消费者应如何依法主张自身权益、积极行使监督权?针对这些问题,本报记者特邀3位专家对有关问题进行权威解读,以飨读者。


立法重诚信  制度更完善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秉持诚实,恪守信用”的诚信原则,已被我国立法确立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甚至在学理上被视为民法的“帝王条款”。经营者有悖诚信的行为不仅会打击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使他们不敢也不能放心消费,也破坏了营商环境。可以说,对背信行为的约束与对不良营商环境的治理是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一场攻坚战,关系到我国亿万消费者的权益和全社会共同的福祉。


  诚信竞争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要求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就直接定义为“与诚实的商业行为相反的行为”,本质上揭示了背信行为与正当竞争秩序之间的根本对立性,即容忍了背信竞争者的行为,挤压了诚信经营者正常和正当经营的空间,也瓦解了消费者放心消费的基础。直到如今,加入该公约诸多国家已将该原则性规定引入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中,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类型化的规范及旗帜鲜明的判例。


  良好营商环境诉求是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如今,历经背信竞争行为的“损伤”后,社会对于背信行为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而对诚信经营和诚信竞争的需求则越来越迫切,这也促使市场竞争领域的诚信体系建设变得迫在眉睫。如果说在法律制度层面是将诚信竞争作为一种硬约束的行为底线来看待的话,那么在社会文化层面,诚信竞争作为一种商业信誉和形象号召力的软约束,也影响着经营者被市场接受的程度甚至竞争的最终成败,“诚信赢天下”一语道出的也正是这个道理。


  在良好营商环境的诉求之下,消费者已将诚信竞争作为衡量产品及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尺。尤其是在当下市场欺诈、假冒伪劣、商业误导,特别是虚假交易、网络刷单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的情况下,违法经营和背信行为已严重透支了社会信用。因此,业界所倡导的从重视规模竞争到重视诚信竞争的转型,无疑对于强化良性竞争和市场自然选择这一优胜劣汰机制、提升企业价值与改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严格守法经营和严惩背信行为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关键。近年来,我国在相关制度的建设健全方面已取得诸多进展。如2016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将“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作为四类失信行为之一进行重点规范治理。2017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权能的配置,增加了检查、查封、扣押、查询等强制措施,在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上突出了“违法行为成本恒定大于违法收益”的精神。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立法一方面细化了民事赔偿责任,提高了行政罚款的上限额度,同时也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第十九、二十条均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措施,并规定将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予以公示等。这些制度和体制的完善已为失信惩戒、守信激励与营商环境改善提供了制度基石,从根本上遏制背信竞争行为,营造并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让竞争者能正常竞争,让消费者能放心消费。宁立志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


品牌守诚信  竞争更有序

 

  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分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所以识别功能是商标的基本功能,即让相关公众(消费者)能够识别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另外,在识别功能的基础上,商标还有质量保障功能。质量保障功能,即消费者有理由认为相同商标的商品质量是一样的,不管其真正的生产者是不是一样的。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可以说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但是商标制度保护的不只是商标权人,还要保护相关公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3年我国商标法进行第三次修改时,特意加入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注册的过程中,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行业内已经有了共识。使用商标如何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笔者通过以下两个案例进行分析探讨。


  第一,如何界定商标所有人企图推脱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1995年,荆某驾驶“雪佛兰”牌小轿车行驶在路上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死三伤的严重后果,后发现该轿车的车轴断裂。荆某的家人把美国通用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美国通用公司承担责任。但是美国通用公司认为该车辆不是美国通用公司生产的,而是巴西通用公司生产的,应该起诉巴西通用公司,而不是美国通用公司。就这个问题,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认为:该案中美国通用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该案的实际情况,该案以美国通用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商标权人把商标加在商品上面使用,就标明了其是“产品制造者”,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看来,商标有质量保障功能,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同样的产品有同样的质量。


  第二,如何规范两件或多件注册商标组合的使用。2003年,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取得“王宫”与“朝臣”两件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在使用过程中将这两件商标并排排列在酒瓶上使用,出来的效果是:上面“王朝”、下面“宫臣”,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非常可能认为是“王朝”牌葡萄酒,而“王朝”葡萄酒是王朝公司的商标。王朝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圣朝臣葡萄酒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葡萄酒上单独或同时使用“王宫”与“朝臣”两件注册商标并无不可,但将这两件商标并列使用,按当代中国人对汉字的书写、阅读习惯,从左至右阅读就成了“王朝”牌,足以让消费者对产品提供者产生误认,侵权故意明显,法院据此判定被告北京圣朝臣葡萄酒有限公司侵权事实成立。


  实际上,想通过这种方式使用商标的人依然存在,还有人注册“六风”“必味”“居酱”。但是如果在使用过程中,不遵守诚信原则,组合在一起用,有可能会被消费者认为是“六必居风味酱”,让消费者产生误认,侵犯消费者的利益,也侵犯“六必居”商标权人的权益。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因为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不诚实信用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还有很多。


  其实,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提出的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不只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更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在我国民法总则、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希望商标权人在注册、使用商标的时候,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为自己的商标赢得知名度和美誉度,才能成为真正的“金字招牌”。赵 虎 作者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市场讲诚信  消费更放心

 

  从1994年创立至今,“苏泊尔”依靠诚信经营而家喻户晓。然而,随着市场范围扩大和品牌效应的凸显,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泊尔公司)的“苏泊尔”商标频频遭遇假冒,仿冒产品接踵而至。


  互联网条件下,侵权成本低,侵权更具有隐蔽性,消费者面临着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难题。因此,依靠专业团队开展维权,是企业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由之路。实际上,近年来,苏泊尔公司在行业领域率先成立公司的产品打假维权中心,成立了专业的维权团队,并依托打假维权中心整合线上、线下、客服中心、终端零售、上下游供货商等不同职能部门的强大信息渠道,使得公司专业维权团队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假冒产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动向,形成了发现假冒产品、追踪假冒产品、溯源维权等一体化的打假维权体系,公司的打假维权能力得到了迅速提升。


  2015年,某公司为答谢客户,在网上购买了近千只标称“苏泊尔”的球釜电饭锅。然而该公司客户普遍反馈,该款电饭锅在使用中存在锅体内部散发浓烈的塑料气味、电源线散发烧焦气味、少量电饭锅锅盖都不能密封等问题。当该公司试图联系网络卖家的时候,这个卖家却已经关门了。无奈之下,该公司尝试与苏泊尔公司联系。在收到该公司的投诉和求助信息后,苏泊尔公司立即安排专业维权团队连夜赶往该公司驻地,并登门提供鉴定服务。经鉴定,该批电饭锅全部属于假冒产品,苏泊尔公司的专业维权团队逐一登记了产品信息、物流信息、卖家信息等一手资料,并向公安机关提供假冒产品鉴定报告。在公安机关的技术支持下,最终锁定了该批假冒“苏泊尔”商标的产品生产窝点。随后,当地多部门联合行动摧毁了这个制假窝点。


  俗话说“人无信不立”,现代社会中诚信不仅仅是一个人“立”的基础,更是社会发展、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同时诚信也是降低交易成本的一种有效途径。经过多年的努力,苏泊尔公司与淘宝、天猫、京东商城、拼多多等电商平台打假维权部门建立了合作机制,构建了品牌方与电商平台沟通桥梁。苏泊尔公司还通过建立网络巡查制度,在日常的网络巡查中通过关注产品种类、型号、销售价格、销量等信息,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假冒的可能。


  “让守信者畅通无阻,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这是诚信社会、诚信市场的基本要求,也是需要我们每一个市场参与者践行的准则。共建、共享诚信社会,信用也会让消费更放心,让家庭更温暖。吕圣国 作者单位: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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