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纠纷频发,有效规范交易秩序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9/3/20 15:54:00

  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电子商务案件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引领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和亮丽风景,成为我国极具发展前景以及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经营模式。这个新兴的市场,要实现持续稳健的发展,需要立法与司法良性互动的有力保障。3月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2018年度电子商务案件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通过展示经验、关注问题、共享思考、提出建议,持续为数字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经营者售假,平台商誉受损


  2014年7月,高某以其朋友包某的身份信息在某平台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注册了某网店。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高某利用该网店向各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ROEM和MO&Co的服装赚取差价,累计销售金额10.6827万元。高某注册该网店时,点击同意该平台的《服务协议》,该协议特别提示,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即表示用户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平台达成协议。某平台公司诉请高某赔偿损失10.6827万元以及合理支出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已与某平台公司达成协议的依据充分。该网店注册手续由高某办理,高某知晓服务协议的内容,并作为实际使用平台服务的当事人在该网店销售,是该网店的实际经营者,是协议的实际履行主体。该案服务协议明确禁止售假行为,某平台公司对商铺售假作为违约行为予以制止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确,高某售假本身采用隐蔽的方式进行,高某并不能因为对方未发现其违约行为而认为对方应分担其造成的对对方的损失。高某的售假行为排挤了诚信商家,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网上经营环境,导致诚信商家流失,增加平台正常招商及商家维护的成本,直接损害平台的商业声誉。法院综合考虑与损失相关的各种因素,遂判决高某赔偿某平台公司损失4万元和合理支出1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网络净化是平台及经营者的共同责任。高某与某平台公司达成协议,本应遵守国家法律及协议约定,诚信营商,但高某的售假行为侵犯了某平台公司平台上的消费者及其他商家的权益,损害了平台的商誉,造成了平台的经济损失,亦违背商业道德,除自身受刑罚处罚外,另需承担不同形式的民事赔偿,可谓害人又害己,应深以为戒。


  假一是否真的赔十?


  2017年12月23日,杨某向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运营的某电商国际平台官方直营店购买了荷兰进口BK锅10件。该产品销售页面宣传“官方直采”“假一赔十”“产地荷兰”。杨某收货后查验发现,产品外包装的标准显示该产品属于国产商品,该产品型号与某贸易公司在某电商平台销售的一款国产回飞锅的型号完全一致,某贸易公司的网店页面明确标注国产回飞锅的产地为中国大陆。杨某认为某供应链管理公司销售假货,诉请按照其页面宣传的“假一罚十”进行赔偿。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辩称该国际平台上的《国际服务承诺》约定商家未履行“海外直供”服务的,退还成交货款并支付一倍成交款作为赔偿。


  审理过程中,双方和解,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赔偿杨某5倍货款。


  法官表示,在专门销售进口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假一罚十”的承诺中的“假”应当结合平台特征及产品说明进行解释,判断产品真假不仅包括产品本身是否为正品,还可以包含产品来源是否为原装进口产品。消费者在国际平台上购物的首要目的是购买进口产品,当产品的来源造假,为非进口产品时,则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冒商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约定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低于法定惩罚性赔偿标准的,条款无效。平台内经营者作出比平台标准或者比法定标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应当按照其承诺的更高数额赔偿。


  案件总量较大,标的额上升明显


  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倪德锋介绍,2018年,电子商务案件总量依然较多,但增幅趋缓。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443件,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1181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475件,合计2099件,该类案件占全院同期收案数近两成。虽然收案量绝对值仍较大,但月均收案数及该类案件占全院案件的比例呈现下降趋势。


  第二,涉案标的物多元化,服务纠纷案件增长明显。电商案件涉及众多商品和服务,比如食品、保健品、药品、电子产品、服饰等五类案件占收案总数的比重较2017年下降13%。涉案标的物更加多元化,出现了网购汽车、无人机、比特币挖矿机等产品引发的案件。通过网络购买服务引发的纠纷案件增长明显,主要集中在旅游产品预订、酒店预订、家政服务、教育培训、装修空气质量检测、与购物捆绑消费贷等。


  第三,案件标的额上升明显。2018年电子商务案件平均标的额比2017年上升49172元达到68184.29元。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3件,100万元以上的有14件,10万元以上的有99件,1万元以上的案件有782件(。除了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容易产生大标的额案件外,网络购物纠纷也出现了许多大标的额的案件,如某买家网购一全球知名纯电动品牌汽车引起的合同纠纷案标的额达132.67万元。


  第四,电商平台被诉集中度下降,新电商案件增多。2018年,被诉次数最多的大型平台的案件量占比回落14个百分点。从近两年被诉数量排名前十的主体来看,也呈现主体集中度分散的趋势。与此同时,新型电商涉诉案件明显增多,社交电商、社区电商、跨境电商、引流电商、农村电商等新电商的快速发展,引发了较多的纠纷。


  第五,“职业索赔”案件依然较多但增幅下降。同一原告以索赔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后,以质量问题起诉电子商务经营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数量较多。2017年这类案件占网络购物纠纷案件近八成,2018年下降到六成左右,但情况还是比较突出。例如,原告吴某一人的案件数高达141件,同一原告的案件数50件以上的有6人,100件以上的有3人。


  第六,不同电商主体胜诉情况差别大。2018年,卖家起诉平台经营者的案件超100件,多数情形是卖家不接受平台经营者按照网络服务合同对其做出的调处决定,卖家胜诉率不到10%。平台经营者起诉卖家的案件超200件,多数情形是平台经营者履行先行赔偿责任后向卖家追偿,该类案件平台经营者胜诉率超过九五成。网络购物中买家诉卖家的案件超1500件,买家胜诉率(含部分胜诉)超过九成。


  倪德锋表示,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电商纠纷案件的过程中,秉承对数字经济“鼓励创新、规范提升”的发展理念,以保障电子商务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为目的,关切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司法供给的新需求,将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到审判工作中,形成了“六平台三模式一体系”,充分发挥专业审判优势,大力提高案件审判水平,不断加强审判领域新问题的调研,不断推进电商领域司法程序规则、实体规则的创新提炼,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专业、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针对电子商务案件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倪德锋建议:一是规范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规则;二是完善电商平台信用评价机制;三是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广告监管;四是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障措施;五是强化对电子商务主体的信息管理;六是鼓励电商平台健全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七是推进电商纠纷在线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本报记者冯飞)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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