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个问题,那就是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我认为知识产权的高标准保护是中国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我们都知道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到TRIPS协议都规定一个最低保护标准。但是为什么在这里提出一个“高标准”,这是因为来自于国际社会的压力,当然更多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高水平的保护。刚才申局提到了昨天通过的商标法的修正案,法定赔偿的上限从最初的50万、100万、300提升到500万,惩罚性赔偿进入中国,过去是1到3倍,现在是1到5倍。我想这样一种规定是国际公约最低保护标准,因此我们现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来说应制定一个高标准的法律规定,但是我认为仅此是不够的,还要有高标准的法律实施,有三个注意的焦点问题:1、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水平;2、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效率;3、提升整个社会知识产权的法制意识。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