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9/4/25 16:53:00

法院对百度付费搜索推广再审案作出终审判决——

平台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有企业在竞价排名中使用他人商标,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是否需要担责?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给出的答案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在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无需承担责任。”


  4月15日,北京高院针对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下称新会江裕公司)诉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爱普生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爱普生公司就侵权行为向新会江裕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百度公司在该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为爱普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平台无责


  该案原告新会江裕公司是一家提供针式打印机、发票打印机等计算机外部设备产品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企业,分别在多个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Jolimark”“映美”“Jolimark映美”商标。


  新会江裕公司诉称,2014年8月,其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 “jolimark”“映美”“jolimark映美”等关键词进行搜索,在首页中分别出现了与爱普生打印机相关的推广链接,点击进入该链接后,均为爱普生公司的产品网页。


  新会江裕公司认为,爱普生公司与新会江裕公司同为生产和销售针式打印机、发票打印机等产品的企业,其上述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两家公司为同一主体或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百度公司未对爱普生公司设置的关键词进行相应的审查,主观上存在过错;同时,百度公司向爱普生公司提供了百度推广搜索关键词服务,客观上为爱普生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竞争法规定。综上,新会江裕公司将爱普生公司和百度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余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爱普生公司使用竞争对手的品牌作为关键词推广自己的产品,主观上存在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提供网络搜索技术服务,并未直接实施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仅是提供了帮助及便利条件。从该案现有证据来看,百度公司并未在提供涉案竞价排名服务之外,另行实施了为爱普生公司选择、添加、推荐涉案关键词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竞价排名服务商对于用户所选择使用的关键词并不负有全面、主动、事先审查的义务。因此,百度公司在该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为爱普生公司的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爱普生公司赔偿新会江裕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再审认定平台无主观过错


  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新会江裕公司和爱普生公司均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爱普生公司和百度公司共同赔偿新会江裕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


  随后,百度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民事裁定,提审该案,并于2018年11月1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在爱普生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方面,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同业竞争者,爱普生公司将新会江裕公司享有商标权的文字作为搜索关键词使用,会提高网络用户访问爱普生公司网站的几率,进而挤占新会江裕公司的市场利益,降低了其竞争优势。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爱普生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北京高院予以维持。


  对于百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北京高院撤销了二审判决,认为百度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北京高院认为,在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未参与具体的竞价排名推广链接关键词选择设定的情况下,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既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过错,亦无制止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因此,不应因他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当然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高院认为,在该案中,虽然百度公司为爱普生公司提供了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推广链接服务,但包括爱普生公司提交的49436号公证书在内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在爱普生公司选择设定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关键词时,会出现系统自动推荐的关键词或品牌,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百度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爱普生公司实施了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百度公司缺乏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观过错要件,新会江裕公司亦未举证证明百度公司的涉案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不需考虑主观过错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二审判决关于百度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北京高院认为百度公司的再审请求理由部分成立,对其再审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有专家指出,与传统的纸媒、电视等广告推广模式不同,搜索引擎平台面对的是数以亿计的海量广告,且信息更新速度快,要求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对每一条信息都进行人工审核甄别是不现实的。(柯克)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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