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一审认定《锦绣未央》抄袭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9/5/8 13:52:00

 

  5月8日上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对沈某某诉电视剧《锦绣未央》原著作者周某及当当网侵犯著作权纠纷首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认定《锦绣未央》小说中116处语句及2处情节与沈某某《身历六帝宠不衰》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涉及字数近3万字,已构成对沈某某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判令周某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及合理支出1.65万元;当当公司立即停止销售。


  沈某某诉称,其以“追月逐花”为笔名创作了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其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于2009年7月1日由百花文艺出版社出版,深受读者喜爱。后发现周某以“秦简”为笔名创作了小说《庶女有毒》,更名为《锦绣未央》,周某在《锦绣未央》一书中未经许可抄袭了沈某某创作的《身历六帝宠不衰》中的580句语句和2处情节。这些抄袭的文字虽分散于《锦绣未央》一书的不同段落,但无论在语句表达、人物塑造、情节结构、故事核心等方面都是一致的。此外,周某将小说《锦绣未央》在“潇湘书院”等网站上登载,并在江苏文艺出版社分册出版。周某的行为已侵犯了沈某某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其造成了极大损害。当当网对图书《锦绣未央》进行了销售。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及当当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周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9.4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65万元。?


  庭审中周某的代理人辩称,原告沈某某不是《身历六帝宠不衰》的作者,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主张的语句抄袭中,有11句为在先创作的其他小说已发表过的内容,其他语句大多为惯常表达。情节抄袭中均为公知领域题材和惯常写法,并非沈某某独创,且并不相似。《锦绣未央》一书税后获利仅6万元,根据该书改编电视剧、漫画、游戏等均由“潇湘书院”所为,目前“潇湘书院”已将网络版《锦绣未央》下线。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一书注明的作者为“追花逐月”。根据该书署名情况及作者介绍,结合该作者出版其他书籍时载明“追花逐月,真名沈某某”的事实,可以确定沈某某为《身历六帝宠不衰》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周某虽否认沈某某享有该书著作权,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故对周某的该抗辩意见法院未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语句是否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判断,不应将句子甚至短语或字词进行孤立看待和割裂对比,还应结合文字的相似程度、数量,考虑上下文的衔接,将被控侵权的语句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沈某某指控的580句语句侵权部分,可归为127处。其中116处语句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具体分为均使用了独特的比喻或形容的具体表达、均采用相同或类似的细节描写来刻画人物或事物、采用大量常用语言的相似组合。将上述116处被控侵权语句回归于其所在的段落、篇章之中,结合上下文衔接进行整体比对,可以认定上述语句具有独创性,不属于文学作品的常见表达。


  综上,朝阳法院一审认定《锦绣未央》在116处语句、2处情节与《身历六帝宠不衰》一书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沈某某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故判决周某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销售;周某赔偿原告沈某某经济损失12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65万元;驳回原告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在庭审现场,双方代理人并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本案仍在上诉期内。(本报记者 孙芳华 通讯员 黄硕 摄影 谢雨佳 王珺婷)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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