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电影”被诉侵权,合理使用边界在哪?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9/8/14 11:00:00

  以“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为口号的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因使用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里面的382张截图,陷入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近日,这起备受关注的诉讼有了最新进展。


  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全国首例“图解电影”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蜀黍公司)侵权成立,须赔偿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截至发稿时,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颜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保护创新,不保护以创新之名通过技术化、隐蔽化手段投机取巧的侵权行为。创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短视频时,应在取得权利人授权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不应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使用截图引发争议


  此次纠纷源于一部使用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第一集截图制作的图文集。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在2017年1月30日上映后,受到众多粉丝追捧。在案证据显示,该剧的著作权归属于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12月,上海剧酷文化公司将该剧在中国市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授予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此后,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更名为优酷公司。


  优酷公司诉称,《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上线仅12小时,播放量便达到6亿次,一个月的全网总播放量超过300亿次,成为一部现象级的影视作品。在该剧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情况下,其花费巨额成本取得了该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在授权期内,蜀黍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提供涉案电视剧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电视剧第一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侵犯了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优酷公司将蜀黍公司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使用涉案电视剧的截图属于合理使用。”对于优酷公司的起诉,蜀黍公司作出如此辩护,“图解电影”平台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是信息存储空间,其已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1秒视频包含24 帧画面,“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而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不会对视频造成直接侵权;300多张截图仅能播放几秒钟,对整个视频来说,属于一种合理引用行为,并且《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总剧集是58集,作者仅将上述剧集的第一集换了一个形式,可以说是一个预告片,起到了宣传的作用。


  “图解电影”将长视频截图为图片集,作为一种播放时间仅为几分钟的新型短视频,其使用影视作品截图是否侵权是业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该案的庭审焦点之一。


  为了证明未侵犯优酷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庭审中,蜀黍公司主张,其改变了涉案电视剧原有的表现形式,300多张图片形成了几秒钟的视频,因此,涉案行为属于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并非提供涉案电视剧类电作品的行为。


  法院一审认定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案中,涉案图片集过滤了涉案电视剧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电视剧中的382幅画面,这些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是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内容。被控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该行为落入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针对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蜀黍公司抗辩称,按照一般类电作品每秒24帧计算,涉案图片集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在该案中,涉案图片集的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故不属于合理使用。


  此外,法院认为,涉案图片集分散地从整部作品中采集图片,加之文字解释对动态剧情的描述,能够实质呈现整部剧集的具体表达,公众可通过浏览涉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电视剧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电视剧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由于替代效应的发生,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相应市场份额将被对图片集的访问行为所占据。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蜀黍公司侵权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该案判决结果,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影视作品截图制作成视频,与介绍评论其作品而使用影视作品画面有很大不同。在该案中,被控侵权行为已经构成市场替代,因此,法院判其构成侵权。但我认为,在该案中,被控侵权行为属于利用他人知名度‘搭便车’,今后,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类似行为进行规制可能更好。”


  准确把握合理边界


  作为短视频领域的新型知识产权纠纷,该案判决对短视频行业有哪些影响?在使用影视作品截图时,又该如何把握合理使用边界?


  颜君向本报记者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时常发现一些平台将长视频截图或截为一小段短视频等,并借用用户上传的方式进行侵权。该案的侵权形式比较新颖、隐蔽,我们在判决中明确了对此种侵权形式坚决制止的司法态度,有利于打击市场上各种变相的、技术化的侵权行为,为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通常会辩称其属于合理使用,那么,该如何把握合理使用边界?颜君介绍,在该案中,法院严格适用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的构成要件去判断,并重点考虑了两个关键因素。第一,通过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判断使用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如果司法对于权利人利益保护过度,可能会抑制作品传播和新的创作,因此,法院在平衡权利人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必要限度内的使用给予一定的容纳度,但对打着合理使用幌子行侵权之实的行为,司法的态度是坚决打击而不留余地的。


  “法院考虑的第二个关键因素是涉案侵权行为在替代性方面表现得特别明显,虽然‘图解电影’将45分钟的视频改为了播放仅需几分钟的图片集,但是根据我们对呈现效果的考查,它对原作品的替代性是很高的。这种呈现主要画面和关键剧情的使用方式,已经超出了介绍和宣传的限度,不符合权利人的利益需求。”颜君表示,被控侵权行为起到了在市场上替代原作品的效果,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程度较高。


  颜君告诉本报记者,考虑到该案对短视频行业发展的重要影响,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展了一些行业调研。“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近几年,随着短视频行业的迅猛发展,长视频行业受到不小的冲击。”颜君表示,不管是长视频还是短视频,法院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均给予同等保护。对于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法院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决予以打击,保护好创新驱动之源。(本报记者  冯 飞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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