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时摄影作品究竟该如何保护?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9/8/20 10:04:00

  因认为申屠某某在淘宝店铺上售卖包含《延时北京》(下称涉案视频)在内的文件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周某某将申屠某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删除淘宝店铺和百度云盘上的侵权内容和链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1.5万元。8月1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延时摄影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在淘宝店铺出售涉案视频文件的行为侵犯了周某某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据了解,原告方将对此案提起上诉,希望法院能对该案所涉两种作品形式,即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同时予以保护。被告方未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延时摄影视频惹官司


  原告周某某诉称,涉案视频系原告选择北京71个不同场景,拍摄了5392张单幅摄影作品后,通过间隔固定时间将之串联起来赋予动态化,后期再用软件编辑合成的视频。涉案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淘宝店铺中出售包含涉案视频的文件,经原告投诉后,被告更换链接继续销售,其行为构成重复侵权。


  被告申屠某某辩称,被告在收到淘宝平台的处理通知后,立即将涉案视频的商品、分享链接及原视频删除,并未将涉案作品重新上架销售,新链接所售作品不是涉案视频,其中相似的两幅画面的灯光、人物、角度等有明显区别。且原告提出的赔礼道歉以及经济损失诉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


  延时摄影视频是否构成类电作品、周某某对涉案视频是否享有著作权等是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视频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案中,周某某提交作为涉案视频素材的照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周某某系涉案视频的作者,对涉案视频享有著作权。


  申屠某某通过淘宝店铺向公众出售包含涉案视频的文件,未表明作者身份,侵犯了周某某对涉案视频享有的署名权。同时,申屠某某通过淘宝店铺向公众出售包含涉案视频的文件,购买人付款后通过百度网盘或邮箱获得包含涉案视频的文件,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视频,申屠某某侵犯了周某某对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品属性界定是关键


  对延时摄影作品属性的界定是该案的审理亮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延时摄影是一种将时间压缩的拍摄技术,其将拍摄的一组照片或视频通过照片串联或是视频抽帧压缩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以视频的方式播放。此案中,周某某以北京城市地标性建筑为背景,拍摄5000余张照片,之后利用照片素材通过电脑软件制作成涉案视频,在保留摄影作品高画质的同时,赋予静止的照片以动态,形成具有美感的连续画面,并且制作者在素材选取、主题内容的表达上具有独创性,故可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春飞赞同该案对涉案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判断。她认为,判断延时摄影视频是否构成类电作品主要依据两个标准:一是要具备作品所必须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二是视频的制作手法需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完成。涉案视频在素材选择、内容表达上均能体现作者富有个性化的表达,符合独创性要求。从制作手法上看,延时摄影技术类似于制作定格动画,把单个静止图片串联起来以得到一个动态视频,这种制作方法在电视、电影中应用较为广泛,故涉案视频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的创作特征。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副教授何隽同样认为,延时摄影和普通摄影不同,延时摄影拍摄的是一组或一系列照片,通过后期制作可以视频方式播放,呈现的是拍摄物体的动态变化,较之静态图片更具视觉冲击力。需要注意的是,延时摄影所用单张照片仍然是摄影作品。


  “该案具有典型意义。延时摄影可构成类电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该案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随意在互联网平台上售卖延时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相关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 侯伟)


(编辑:晏如 实习编辑:窦一珂)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