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兵”诉“椰果世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宣判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9/11/19 10:17:00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萨公司)与被告海南志得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志得公司)、无锡市海力超市有限公司春潮分公司(下称海力超市春潮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志得公司、海力超市春潮分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志得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原告苏萨公司诉称,其生产的“特种兵生榨椰子汁”经多年宣传、推广,在全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特种兵生榨椰子汁”产品包装、装潢采用具有极高显著性和艺术美感的底色、图案、文字,已经成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标志,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经调查发现,由志得公司生产、海力超市春潮分公司销售的“椰果世家生榨椰子汁”产品在包装上采用了与其涉案产品极为相似的迷彩图案,攀附其知名度,故意误导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苏萨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将两被告诉至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两被告辩称,其产品产自海南,本身就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无需攀附;其产品具有注册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等完整的知识产权及权利许可,均为合法取得,苏萨公司应当向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主张权利或者提出异议;苏萨公司并未提供相应权利证书,且多次恶意诉讼,损害其合法权益,其请求法院驳回苏萨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苏萨公司“特种兵生榨椰子汁”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志得公司“椰果世家生榨椰子汁”的包装、装潢是否与苏萨公司“特种兵生榨椰子汁”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志得公司、海力超市春潮分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苏萨公司提供的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等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广东苏萨公司、湛江苏萨公司等主体对“特种兵生榨椰子汁”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及推销,使该商品在市场上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且相对于志得公司提供的相关广告宣传证据,苏萨公司的产品知名度较高。苏萨公司主张权利的“特种兵生榨椰子汁”商品的包装、装潢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并经湛江苏萨公司投入商业使用,使该包装、装潢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特有性,综上,应当认定苏萨公司“特种兵生榨椰子汁”产品的包装、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法院认为,在该案中,被控不正当竞争产品的瓶贴装潢与涉案“特种兵生榨椰子汁”的瓶贴装潢相比较,两者都是以整体蓝白相间的迷彩图案作为背景,各要素排版布局相同,“生榨”“椰子汁”等醒目文字的排列方式和颜色相同、字形相似,文字上部盾牌图案相似。二者的包装、装潢虽然存在细节处的差异,但主体部分和整体风格极为相似,使得消费者在视觉上不易区分,构成近似。


  法院指出,志得公司擅自使用苏萨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引人误认为是苏萨公司商品或者与苏萨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海力超市春潮分公司在其超市内销售被控不正当竞争的商品,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苏萨公司享有“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权益在先,志得公司被许可的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取得在后,应当保护在先依法享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权益的苏萨公司的权益。志得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判决两被告志得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犯、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海力超市春潮分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苏萨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海力超市春潮分公司对其销售的不正当竞争的商品构成明知,且销售行为本身不违反市场经营的一般规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截至发稿时,该案仍在上诉期内。(赵瑞科)

 

 (编辑:晏如)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