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改的“背后”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0/2/27 11:03:00

    我国在第四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商标恶意注册、使用为手段来谋取不当经济利益的情形,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的修改条款开始施行,修改条款着力加强了对于商标恶意注册、使用行为的打击力度,以期维护商标制度的规范性与严肃性。

 

此次商标法的修改条款特别强调了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的审查,否认上述注册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在商标申请阶段,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应被商标局驳回。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更设置了补充审查条款,使有关部门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阶段,甚至是注册阶段,都可以对涉嫌恶意注册的商标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不法商标的注册行为,更正不法商标的注册状态。

 

 

此次商标法的修改条款,除关注一般商标申请主体的恶意注册,对于具有专业知识的商标代理机构也做出了特别限定性要求。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代理机构不得在明知情况下接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委托;否则,代理机构可能会面临行政、司法乃至刑事制裁。

 

 

  根据此次商标法的修改条款,对于恶意商标侵权行为,法院给予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原来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了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法院酌定赔偿的最高额也从300万提高到了500万。如此,在惩罚金额、惩罚金倍数等方面的调整,无疑提高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有利于抑制恶意商标侵权人的侵权动机。(本报记者 刘珊)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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