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8”临近,电商平台“二选一”再引热议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0/6/5 14:23:00
  “电商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的做法损害了中小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行为涉嫌违反我国电子商务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坚决制止不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上海商标品牌协会会长樊芸在上海团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引发广泛热议。

  樊芸多年来一直关注互联网发展趋势,早在2015年就提出修改反垄断法的议案,呼吁治理互联网垄断行为,坚决制止不公平竞争。今年两会期间,她再次发声,为中小微企业撑腰。

  事实上,“二选一”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对电商平台要求入驻商家在多个平台间进行单一选择的俗称。在电商经济发展初期,“二选一”大多发生在“618”和“双11”等这样的集中促销期,而如今,其已成为许多商家在日常经营中不得不面临的问题。商家面临艰难选择

  受疫情影响,很多店铺的线下销售不尽人意,他们因此寄希望于线上销售。正因如此,今年“618”促销日的预热活动比往年要早,很多企业在5月底就开始了宣传推广。

  然而,记者在对某知名运动品牌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旗舰店的售价进行比对后发现,同款商品在不同平台上的售价差距较大。对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品牌负责人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公司很早就接到了某平台工作人员的电话,被告知在“618”期间如果在平台上的售价比其他平台低,那么平台会对店铺进行优先推荐并进行流量导入。“虽然该工作人员没有明说,但其通过多种暗示,要求我们在他们的平台上的售价保证最低,否则就不给我们导入流量或者进行推荐。没有流量的导入,这对于已经严重依赖线上业务的我们来说,将会是非常惨重的损失。”该负责人透露。

  樊芸告诉本报记者,这并非个案。最近两年来,互联网平台“站队”现象严重,“站队”意味着入驻平台的商家必须进行“二选一”或者“多选一”。此时,平台会要求商家在跟其合作后,就不能再入驻其他平台或者在别家平台上的售价必须高于在自己平台上的价位,否则就会中止合作。据她了解,不少颇具规模的央企也曾遇到过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要求。刚开始时,这些央企底气还很足,不肯退步。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拉锯战”后,他们还是进行了重新谈判,有所妥协。

  “对于央企来说尚且如此,更何况是那些实力薄弱的中小微企业,面对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的做法,他们是敢怒不敢言。”樊芸坦言,如今平台是重要的渠道资源,也是稀缺资源,在同平台的合作中,商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渠道受到限制,商业利益就会受损。

  具有多重法律风险

  伴随电商业务的发展,电商已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樊芸看来,以平台销售的农产品和生鲜产品为例,这些是老百姓餐桌上的米袋子和菜篮子,是基本民生的刚需产品。此外,生鲜电商行业还直接关系着我国农业产业链的数字化升级,如果电商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这会阻碍本来就不通畅的产销对接,间接加重“农产品滞销”这个难题。

  “互联网巨头利用自己市场支配地位打压中小企业的做法,不利于营造良好的互联网平台的营商环境。尤其是那些个别生鲜电商零售平台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他们自己的发展服务,但这却损害了网上零售平台的正常竞争秩序,打压了竞争对手,更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牺牲了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樊芸认为。

  不仅如此,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背后的法律风险更是不容忽视。在深圳大学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看来,电商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不仅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等相关规定。以电子商务法为例,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等。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可能违反该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行为限定平台商户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不能与其他平台进行交易,间接提高了其他平台的交易成本,减少了它们的交易机会,本质上是一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因此,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王晓晔认为,此外,如果该行为严重排除限制了竞争,还有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等规定,此时,反垄断执法机关就应当出手。

  促进公平良性竞争

  樊芸表示,要推动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和良性发展,政府既要对互联网经济进行支持,也要加强监管,让更多的中小商家在供应链平台上,享受到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

  为此,她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加快反垄断法的修法进程,坚决制止不公平竞争,依法规范互联网电商平台。此外,针对一些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垄断趋势,政府应该引导投入,推动国企或者其他的市场主体组织起来,尤其是将商业品牌企业联合起来,共建互联网电商平台,促进公平、良性竞争,推动传统商业升级换代,使老品牌发挥更好的作用。

  此外,在王晓晔看来,为了维护市场的竞争性,使商户和消费者充分感受电子商务的好处和便利,执法机关应当保证平台商户的多归属,即任何平台经营者都无权强迫商户只能在一个平台上交易。同时,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特点和中小商户对平台中介的依赖性,我国不仅可以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还可以借鉴欧盟《为商户提供互联网公平和透明中介服务的条例》,就电商平台对其商户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制定专门法。(本报记者 姜 旭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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