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苗,义与利如何两全?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0/6/11 11:32:00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持续蔓延,疫苗研发承载着人们期盼抗疫胜利的希望。包括中国在内的多国呼吁将疫苗作为全球公共产品。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也公开表示,预防、检测和治疗新冠肺炎的工具应是全球公共财产。如何让更多人获得新冠肺炎治疗药物的同时,有效激励研发人员的创新积极性?这就需要在保护创新和保障公共利益之间实现有效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疫苗等医药领域的技术研发往往需要专业组织召集最顶尖的人才,投入漫长的时间以及高额的资金才能达成,这其中还需要考虑到研发失败、物质与精神努力付之一炬的可能。而新冠疫苗更具特殊性。考虑到首先研发出疫苗的机构具有责无旁贷的道德义务,将疫苗的核心技术尽快扩散开,大规模向全球民众提供相关产品,这就导致研发机构很可能难以获得与其巨大付出成比例的市场回报。


  安全有效的新冠疫苗关乎人们的生命健康,但功不可没的研究机构,特别是商业公司去研发新冠疫苗,却可能无法获利。类似的悖论一再在医药研发领域上演,这让我们不禁思索,出于人道主义的医药技术共享是否意味着研究机构一定要作出商业上的让步,承担巨大的研发风险?如何在医药研发创新的可持续性与药物的可及性上取得平衡?或许,我们可以找到一条中间道路。


  用专利保护核心竞争力,是许多跨国医药公司的长期生存之道,也有助于保证其源源不断的创新能力与研发积极性。不过,放弃以专利牟利的做法在实践中也并不鲜见。美国两位科学家曾经分别发明了针对小儿麻痹症的不同类型的脊灰疫苗,均放弃了申请专利的机会。上世纪90年代,默沙东公司转让乙肝疫苗技术,也没有收取任何专利费或赚取利润。放弃的是专利,赢得的是更大的市场。但除了这种做法,或许还有两种制度性的解决路径可供参考。


  一方面,完善专利制度,针对专利强制许可,进行法律层面的细化。各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尚有许多完善空间。专利强制许可,具体哪些机构有资格获得使用许可?根据被许可机构或是医药产品投入市场的具体情况,强制许可是否可以划分为无偿许可、最低限度的有偿许可等不同情况进行实施?强制许可是否可以附解除条件,一旦紧急状态消失,即刻恢复专利权的完满状态?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完善诸多细节,将利益的天平适度向权利人倾斜,或是弥补医药公司利润损失的一种思路。


  另一方面,完善除专利外的创新激励补充机制,如奖励、补贴等。事实上,比起新冠肺炎等全球性疾病,还有许多患者规模少的罕见病难以获得研发机构的关注,这不仅影响了相关疾病的攻克速度,也导致相关药物价格不菲。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就曾在一篇文章中提议,由政府基金悬赏鼓励针对重大疾病的药物研发。这种方式不仅有利于减少企业的研发风险,也有助于引导更多创新资源流向难以获得关注的领域。各国政府或世界性组织采用奖励、补贴的方式,也有助于增强医药公司的自身动力,将药物以合理的价格推向市场。


  经过此次新冠疫苗攻坚战,我们相信,各国有能力探索更完善更可持续的医药研发激励机制,通过充分发挥专利以及其他激励制度的作用,引导更多创新主体进入医药研发领域并获得应有的回报,尽可能让药物的创新激励与扩散分享达致两全。(方 桥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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