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式合同或是网文权益保护的“一剂良药”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0/6/21 19:33:00

 

5月5日,部分网络文学作者为表达其对部分文学平台推出的版权格式合同的不满,联合发起了“5·5断更节”。此后,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建议,尽快推出著作权制式合同,以相对公平地分配网络文学平台和创作者的权益。一系列热点事件迅速将版权制式合同拉入了社会公众视野。

 

版权合同规范或一举多得

 

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文学市场的蓬勃发展,在版权合作方面,网络文学作者和平台都对版权合同有了更丰富的需求和更高的要求。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如果可以推出可供大家参考适用的制式合同,将进一步助推版权事业公平健康发展。

 

举例而言,著作权所涉及的财产权利非常广泛,在合作过程中,网络文学作者往往因为对自身权利的范畴了解不够清晰,导致其在与平台签订合同时,要么对授权许可范围约定不全面、约定内容不明确,为未来争议埋下隐患;要么就是囫囵地接受平台一揽子条款,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如果制式合同的出台可以对网络文学作品所涉著作权权益进行详细梳理,并在每项权利许可行文处给予作者与平台协商的空间,那么,将为网络文学作者争取自身权益设立良好地谈判起点,更有利于实现共赢局面。

 

此外,近年来,以著作权为基础的网络文学作品开发蓬勃发展,但是,对于网络文学作品开发产生的衍生权益及利益分配,在市场上并无统一的规制原则。如果制式合同的出台,能够设计出几种典型的网络文学作品开发的合作模式供作者和平台方选择,将有利于节约平台与作者的谈判成本,提高版权市场的合作效率,促成规范化合作。例如,在合作模式上,作者可以选择将衍生品的开发权利转让给作品出版平台,但平台应支付相应可观的转让费用;作者也可以选择以授权方式将衍生品开发权利授权平台,约定适当的许可期限及分账机制;作者还可以选择保留上述衍生品开发的权利,寻求其他合作或独立发展机会;作者同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定义与平台或者合作方的创新合作模式。如此规定,既充分尊重了原作者对于作品衍生权利处置的权利,又兼顾了作者与平台双方的经济效益,更促进了著作权作品的市场化进程,有利于实现优秀作品的社会价值。如此,可谓一举多得。

 

网文权益保护需多方助力

 

虽然制式合同的设置能够为网络文学作者提供一定的合作借鉴思路,亦能为网络文学作者争取一部分谈判的空间;但是,由于作品本身的多样化,科技创新给作品的阅读和体验带来的影响也是日新月异,因此,我们不能期待制式合同能够解决所有问题,还是应该在依赖制式合同的同时,充分调动多方力量,寻求对网文权益的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第一,网络文学作者应当加强著作权法基础知识的学习,以图对自身权益的内涵和外延有更深刻和清晰的认识。只有在充分理解自己权利边界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谈判有的放矢,最终促成合作公正、公平;第二,网络文学作者在与平台合作的过程中,可以探索开拓多元的合作模式,如引入作者联盟等中间角色,以集体的方式为个人作者发声,如此,更容易为自己争取到有利的合作方案;第三,版权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行业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的监督引导,相关单位在版权合作方式上的宣传教育及对严重有悖公平原则事项的处理态度,都将成为版权事宜参与者处理版权合作思路的风向标。

 

推出版权制式合同的呼吁反映了网络文学作品相关权益人等对于公平版权合作的热切期盼。当然,版权事业的发展是多角度、多层面的,网络文学作品保护亦不能仅依赖于制式合同,需要多措并举、多方合力。(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金元、张依晨)

 

 

(编辑: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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