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0/11/18 17:40:00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京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起草工作,经历6年时间的打磨,修改工作终于完成。从内容来看,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鼓励专利转化运用,注重专利纠纷解决,有利于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延长专利保护期限


  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规定相对较笼统,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一方面,确认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涵盖对于产品整体或局部的新设计,有利于专利确权;另一方面,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上,也作了适当的延长,从十年调整为十五年,充分肯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价值。


  除了完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修改后的专利法还充分考虑了不同专利类型的特性,就不同专利类型涉及的同类问题处理做了区别性规定。譬如,在优先权问题上,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差异化的处理充分尊重了不同类型专利的特点。


  鼓励专利转化运用


  修改后的专利法充分响应了时代的号召,利用多重制度设计,鼓励专利转化运用。


  在职务发明方面,修改后的专利法在专利法第六条直接增加了“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的表述。


  在对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政策上,修改后的专利法对现行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增加了“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的内容,以充分调动发明人、设计人的主观能动性。


  在开放许可问题上,修改后的专利法进行了开放许可制度的详细操作流程描述,并确认“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如此规定,更有利于专利在社会生产层面的充分应用。


  注重专利纠纷解决


  在目前的专利法律体系中,当事人处理专利纠纷,面临着纠纷解决渠道不畅、处置标准不清、案件处理速度慢、赔偿额度低等问题。修改后的专利法充分考虑了专利纠纷处理的实际情况,做出了对应调整,对于上述问题提供了针对性解决方案。


  从整体上看,修改后的专利法强调了专利调解、专利行政查处、专利诉讼等多元渠道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具体而言,在专利行政查处方面,修改后的专利法亦明确了行政机关在查处阶段可以采取的措施范围,如此规定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权,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此外,在处理针对同一专利权案件的多个侵权案件时,修改后的专利法亦规定了“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合并处理,跨区域的可以请求上级部门处理”的指导原则,如此,有利于纠纷的批量、快速处置。更为重要的是,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额提高到了500万元,在法律层面引入了1-5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另外对于假冒专利的行政罚款,亦做出了更高罚款金额的规定。直接的经济惩罚增加了专利侵权人的侵权成本,有利于对侵权人形成心理威慑,净化我国专利市场的环境。


  总而言之,此次专利法的修改,以我国专利法律的体系建设为纲,充分考虑了时代发展的要素,对专利法律适用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处理。我们期待,修改后的专利法施行之后,将进一步规范我国专利市场环境,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促进专利制度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艺宸、朱金元、张依晨)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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