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修正案施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1/4/20 14:41:00

 

  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共有48条修改内容,其中8条涉及知识产权犯罪,占修改总量的1/6,充分体现了我国近年来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与保护决心。


  具体来看,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知识产权犯罪等方面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罚力度;第二,充分考虑了互联网要素在知识产权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第三,重视部门法之间的统一,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量刑调整,罪罚相当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有关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犯罪的条款中,均对对应犯罪的处罚规定,进行了从严调整。一方面,将管制、拘役等刑罚方式,从知识产权犯罪中的惩罚方式中删除,直接以有期徒刑取代;另一方面,在法定刑上限方面,也较之前有所突破,如将商标犯罪的法定刑上限由7年调整为10年;将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刑上限由7年调整为10年;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法定刑上限由3年调整为5年。


  以上调整充分反映了知识产权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体现罪罚相当;同时,加大对应知识产权犯罪的惩罚力度,有利于对社会形成有效震慑,从而有利于正常社会秩序的维持。


  考虑互联网因素,修订完善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多处修订中,均特别考虑了互联网因素给社会带来的变化,在犯罪行为的描述上,及时吸纳了互联网带来的新型犯罪特征。


  举例而言,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充分发展的背景下,直播风潮兴起,因此,他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使用形式较传统模式得到了拓展,可以在直播等场景下作为背景效果使用。上述使用,明显不包含在传统意义上对“他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发行行为中,而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我国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描述,其打击的行为恰恰是对“他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发行行为。如此,直播场景下的不法行为,虽有严重侵害他人法益之实,却无正当打击之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不便。


  刑法修正案(十一)充分考虑了上述情况,分别在侵害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权益的犯罪描述中,特别添加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对应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具体犯罪形式,使新型犯罪手段在法网面前无处遁形。


  除此之外,在侵犯商业秘密罪关于犯罪行为的描述中,刑法修正案(十一)特别添加了以“电子入侵”的方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属于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一规定。上述规定,明显是充分考虑互联网技术特征后进行的法律完善。


  部门法协调,凸显统一


  众所周知,刑法是我国惩治犯罪行为、维护基本社会秩序的基础性法律,其与其他部门法相互呼应、有机结合,是我国完整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近年来,我国对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开展了修订工作,在整体的法律结构及细节上进行了诸多调整。刑法修正案(十一)充分尊重了相关法律的变化情况,保持了我国法律体系上的整体统一。


  首先,在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描述上,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假冒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从“同一种商品”,延展描述为“同一种商品、服务”,上述表述明显更为严谨、全面,与商标法的法律体系更为贴合。


  其次,在侵犯著作权罪中,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害的法益从“著作权”扩展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上述表述的变化,为保护除著作权人之外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益留出了必要空间,使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更加顺畅。


  第三,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还充分尊重了部门法对于法律概念的修订,将有关“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表述及时调整为了“视听作品”,与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形成了统一。


  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知识产权犯罪方面做出了诸多有益调整,反映了时代特征,呼应了社会需求,亦尊重了法律的统一性,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金元、蔺娟、张依晨)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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