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特产的便车不能随便搭!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1/5/20 14:29:00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正式生效,该协定系中国首个对外签署的全面、高水平地理标志保护双边协定。“安吉白茶”“安溪铁观音”“赣南脐橙”“郫县豆瓣”“普洱茶”“五粮液”……这些国人们耳熟能详的土特产,从此拥有了通往欧盟的“护照”。


  “普洱茶”“五粮液”似乎分别是茶类统称及酒类品牌,这些名称何以成为地理标志,何谓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如何获得保护?何种行为会侵犯地理标志的相关权利?记者邀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解读。


  案例一:土特产名称可以通过注册地理标志商标获得保护


  2007年12月21日,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核准取得第5789043号“五常大米”证明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大米,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原告制定《“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该商标的使用条件、使用申请程序、管理、保护及产品品质特征等进行明确。


  2014年11月28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天谷经营部购买一袋大米,该大米外包装正面最上方中间位置突出标注“五常”字样,其下显示“自然香生态米”“金虎长粒香”和老虎图案,包装底部显示有“黑龙江五常香米基地”等字样。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证明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主张。


  【法官说法】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实践中,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是保护地方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以本案为例,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核准注册取得涉案证明商标专用权,依据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凡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均须提出申请、获得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对于不符合上述管理规则的使用人,未经许可在大米产品上使用与该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五常市大米协会有权依法追究其侵害商标权的责任。


  案例二:销售过程中冒用他人地理标志商标的,存在商标侵权风险


  【案情简介】原告龙井茶协会系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有效期限至2021年6月27日。


  2016年8月3日,原告购买被告德吉善品公司销售的礼盒装茶叶一件,该茶叶有手提袋、纸质封套、茶叶铁盒、锡纸包装四层包装,其中纸质封套上使用“西湖龙井”字样,包装上未显示茶叶生产厂家。原告主张德吉善品公司将散装茶叶重新包装后再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主张其进货时不知晓涉案茶叶系侵权商品,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原告主张。


  【法官说法】原告作为“西湖龙井”商标注册人,对于非来源于管理规则规定的产地、未达到该证明商标所要求的产品品质的产品,有权禁止使用该商标。结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涉案茶叶系被告对散茶进行包装后对外销售,且在被告无法说明茶叶来源及与涉案商标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三:未诚信使用商业标识,导致其标识与他人地理标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存在商标侵权风险


  【案情简介】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系“盘锦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0日。


  2016年8月3日,原告发现被告芳香源米厂生产的袋装大米包装正面上方分两行突出标有“盘锦谷绣”字样,“盘锦”二字在上,“谷绣”二字在下并与上面两字对齐。原告主张被告在涉案大米外包装显著位置突出标注“盘锦谷绣”字样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则辩称其包装标注字样系“盘谷锦绣”,并未构成侵权。法院最终支持原告主张,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法官说法】本案中,尽管被告主张其使用标识为“盘谷锦绣”,但结合其在本案中将上述标识拆分“盘锦”“谷绣”进行分行标注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极有可能将标识识别为熟悉的“盘锦”二字,而非臆造的“盘谷”。加之包装袋下方突出显示“原粮产地:辽宁省盘锦市优质原粮”字样,更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涉案大米系原产于辽宁省盘锦市特定区域、具有特定品质的盘锦大米,因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权利的证明商标专用权。(记者 孙芳华)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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