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势在必行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1/8/17 10:23:00

  近年来,商业秘密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我国多次通过修订法律法规、出台司法解释,完善对商业秘密的立体多层次法律保护体系。日前,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等单位共同举办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研讨会,邀请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产业界代表等参与研讨,聚焦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理论与实务,以期为加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提供思路。


  保护体系不断完善


  从全球发展的视角来看,商业秘密不仅是国际技术转让的重要客体,也已然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技术安全与信息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成为各国间进行经济、科技、政治博弈的重要抓手。因此,无论是从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还是从积极回应国际社会关切的角度,我国都应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在民事保护方面,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五)项明确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使商业秘密被正式归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正式实施,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惩罚性赔偿额计算基数、惩罚倍数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切实增强了商业秘密相关案件中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可操作性。


  在行政保护方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9月4日公布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执法工作给予指引。


  在刑事保护方面,2021年1月31日正式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有两点:第一,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入罪门槛,判断是否适用刑罚的标准由原来的“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修改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由原来的“结果犯”改为了现在的“情节犯”,只要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有严重或特别严重情节(如多次侵权、主要以侵权为业、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行为涉及区域范围广、侵权人获利数额巨大、侵权行为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重大经济损失、侵权行为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即可被追究相关方的刑事责任;第二,提高了刑罚力度,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最高有期徒刑刑期从原来的“七年”提高到现在的“十年”,增强了法律惩罚力度和威慑力。


  多措并举解决难题


  实践中,商业秘密保护面临诸多现实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宋建立表示,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相比其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少,从2018年到2020年的三年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数仅占同期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总数的0.65%。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2019年检察机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的案件数和人数相比于2018年分别上升了51.9%和60.7%。宋建立表示,商业秘密案件呈现出立案难、成案率低、周期长、维权难的特点,原因在于,实体层面,存在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尚无明确规定、主观明知认定难、单位犯罪认定难、犯罪竞合的处理难、境外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与涉外商业秘密案件的平行诉讼等问题;程序层面,商业秘密案件主要存在关键性电子证据取证难、司法鉴定成本高与难度大的问题。


  在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降低维权难度的司法态度和举措,包括证据保全制度、证据妨害制度、事实推定制度、举证妨碍制度的运用,以及在案件审理中防止二次泄密、加大赔偿力度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刘晓梅举例介绍了“香兰素案”。在“香兰素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判决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等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因当事人诉讼请求及新旧法衔接等问题,该案判决未适用惩罚性赔偿,二审法院最终决定按照香兰素产品的销售利润计算该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陈曦介绍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审理思路及难点问题。她表示,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首先需明确商业秘密的属性、内容(秘密点)及载体,其次需判断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再次需判断被告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最后确定民事责任及赔偿数额。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遇到的难点,主要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格式化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能否达到合理性标准、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及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等。(赵瑞科)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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